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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答覆:
问题:
现时,大部分公务员职位的入职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达到中文及英文水平的要求。有不少南亚裔的本港永久性居民向本人反映,他们因未能符合中文水平的要求而不获聘任为公务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最近三年,投考初级、中级及高级公务员职位空缺的人士当中,分别获得聘任及不获聘任的南亚裔本港永久性居民的分项人数;
(二) 第(一)项的南亚裔永久性居民有否纯粹因其中文水平未达入职要求而不获聘任;若否,他们不获聘任的原因为何;及
(三) 自回归以后,政府就各级公务员(包括外籍公务员)的中文水平入职要求作出的修订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九条及《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第3条订明,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定语文。香港特区约有95%人口是华人,同时亦是一个国际都会及商贸财经中心,因此,政府的政策是要维持一支通晓两文(中英文)三语(粤语、普通话和英语)的公务员队伍,以配合香港特区的持续发展,并确保政府能够与市民大众有效地沟通。
在这项政策下,一般而言,所有向公众发放的书面资料,例如政府报告、表格、单张、小册子、海报、通告、标志等,都备有中英文文本。政府向市民大众发出的口头和书面公告,例如电台及电视广告、在大型户外活动中作出的宣布等,以及政府互联网网页上的资料,均中英兼备。各局和部门会依照市民来信所用的语言,以中文或英文回覆。此外,前线人员亦须以粤语、英语或普通话,解答公众的查询和提供协助。由於政府与市民沟通时务须中英并用,为各公务员职系的入职人员订定适当的中英文语文能力要求,是有必要的。
根据这些背景资料,我对问题第(一)部分的答覆是,政府作为提供平等机会的雇主,宗旨是用人唯才、择优录用,而公务员的聘任,均以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聘人手的局或部门在评核申请人是否适合担任有关的公务员职位时,会考虑他们的学历或专业资格、专门技能、工作经验、语文水平,以及是否具备担任有关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在遴选过程中,申请人的种族并非其中一项考虑因素。因此,我们没有在公务员招聘过程中搜集申请人的种族资料,故此没有聘任和不获聘任的南亚裔本港永久性居民人数的资料。
关於问题第(二)部分,由於按照现行做法,我们在招聘过程中不会搜集公务员职位申请人的种族资料,因此亦没有南亚裔永久性居民纯粹因其中文水平未达入职要求而不获聘任的人数资料。
关於问题第(三)部分,鉴於在政府内部的文件往来,尤其是较初级人员之间和当局与他们进行的文件往来,以及在政府与市民沟通时,中文担当十分重要角色,由一九九五年八月起,聘任公务员的中文语文能力要求已和英文语文能力要求看齐。根据当时发布的语文能力要求,如果公务员职系的学历要求是香港中学会考或以上程度,入职的公务员须在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及中国语文科取得「E」级,或考获同等成绩。如果职系的学历要求低於香港中学会考程度,则入职的公务员须具有与该职系所要求的最低学历相等的中英文语文能力。
二○○三年一月,政府考虑到本港的教育水平多年来不断提升,而市民对公务员的质素亦有更高期望,於是把聘任公务员的语文能力要求提高。具体来说,学位或专业程度公务员职系的职位申请人,须在公务员事务局所举办的综合招聘考试两份语文试卷(即中文运用及英文运用)取得及格,或考获指定的公开试成绩。这些职系以前的语文能力要求是香港中学会考「E」级,而综合招聘考试的语文试卷则由语文学者编订,其水平达到学位程度。至於入职学历要求为学位以下程度的公务员职位的申请人,除非有关职系已获公务员事务局豁免,否则均须在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及中国语文科取得「E」级,或考获同等成绩。
二○○六年十月,政府修订了对语文能力的要求,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而订定的不同语文能力要求。根据现行的经修订语文能力要求,学位或专业程度职系的职位申请人在综合招聘考试语文试卷取得的及格成绩,分为两级。部门首长或职系首长可因应这些职系的工作需要,决定其职位申请人在综合招聘考试两份语文试卷分别须取得「二级」还是「一级」成绩;若个别工作并不需要一致的中英文语文能力,相关的部门首长或职系首长可毋需要求申请人在两份语文试卷取得同一级的成绩。就学历要求订为香港中学会考或以上程度的非学位程度职系而言,申请人须在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及中国语文科取得「E」级或「第2级」,或考获同等成绩。举例说,在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课程甲)考获「C」级,会被视作等同在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取得「E」级。在海外或本地取得的其他学历,会按个别情况考虑。至於学历要求低於香港中学会考程度的非学位程度职系,其语文能力要求则与职系的最低学历要求相配合。某些没有订定学历要求的职系,其语文能力要求会按工作需要而订於相称的水平。
由二○○七年八月八日起,政府聘任公务员时,会接受英国国际普通中学教育文凭(IGCSE)、英国普通中学教育文凭(GCSE)及普通教育文凭一般程度(GCE「O」Level)的中国语文成绩。具体而言,在这些海外考试的中国语文科考获「C」级,等同在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取得「第3级」成绩,而「D」级则等同於「第2级」成绩。
部门或职系首长如在招聘人员方面遇到困难,可按个别情况,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豁免语文能力要求。
多谢主席。
完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