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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风力发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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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计划兴建海上风力发电场,预计中电采用风力发电后,每年减排的二氧化碳量可达三十万吨,并令本港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率提升至百分之一。该风力发电场的发电量将会占中电的整体发电量约百分之一至二,足以为八万户家庭供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有研究数据显示,欧洲的风力场在过往五年的实际产电指数少於百分之二十一,成本则较预期高百分之六十六,而减排量亦较预期少百分之四十,碍於风力发电明显的局限性,政府有否根据香港的实际地理环境及风力资源条件,详细考证中电就上述风力发电场计划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环评)报告所提及该拟议发电场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及经济效益数据;如有,政府批准该环评报告的理据为何;

(二) 上述风力发电场的实际使用年期为何,以及政府批准该计划的环评报告时,对该计划的环保及经济效益所作出的考虑的详情为何;及

(三) 政府有否审慎考量相关方案,以助市民应付以风力发电引致电费增加对他们造成的负担;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中华电力(中电)拟建的风力发电场的选址,为距离清水湾半岛以东约九公里及南果洲以东五公里的香港东南水域。有关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目的,主要是评估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及运作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以及建议可行的缓解措施,而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并不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及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已就各项法定范畴订出客观标准和有关的主管当局。环境保护署联同各主管当局审阅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并且详细考虑环境谘询委员会和公开展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确定报告内容和经采用国际间先进地区的评估方法所得的环评结果符合法例要求,在二○○九年八月批准该环评报告。有关环评报告的批准只是表明环评报告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工程仍必须符合所有相关的法例和获得所需的批准后,方可动工。

  在政府与中电签署的《管制计划协议》之下,中电须就其风力发电场的投资计划向政府提出申请批核。环境局现时尚未收到有关申请。当收到中电就风力发电场的投资计划后,政府在考虑有关项目申请时,会从多个方面,包括可再生能源政策、环境效益、对电费的影响、经济效益及技术因素等作出严格审核,以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作出决定。我们的目标是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同时,亦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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