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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回答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完成对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事务的调查,并已把调查报告交给律政司作考虑,而警方的调查仍在进行中。此外,小额钱债审裁处於本年一月五日在审理一宗向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上任主席申索赔偿的个案时,审裁官指出申索人的指控属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理的事宜,申索人可待该审裁处研究后才提出民事索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证监会有否把上述调查报告交给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和财政司司长作考虑;若有,何时把该报告交给局长和司长,以及考虑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警方是否已完成上述事件的调查;若然,调查报告是否已交给律政司作考虑;
(三) 律政司司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和财政司司长会否考虑把上述事件交给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程序;及
(四)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自二○○三年四月一日成立以来,共处理多少宗个案,以及涉及那些市场失当行为,当中分别有多少宗由证监会转介财政司司长再交给该审裁处进行研讯程序及由内幕交易审裁处转介的;有多少宗已完成研讯程序,当中每宗需时多久才完成研讯程序及结果为何,以及有多少宗仍在处理中?
答覆:
主席:
应黄成智议员的提问,我们征询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律政司及香港警务处(警方)的意见,现回覆如下:
(一) 证监会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约束不能披露个别案件的详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处理市场失当行为的途径有两类,即根据该条例第XIV部,证监会可将其调查结果转介律政司考虑提出刑事检控;或根据第XIII部,财政司司长可在考虑证监会的报告或律政司的通知或在其他情况下,就有关事宜提起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席前进行的研讯程序。证监会一般的做法是考虑所有途径,并在证据充分及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采取刑事检控行动。根据基本法,律政司主管香港的刑事检控工作。因此,证监会会先将涉嫌市场失当行为个案转介律政司。若律政司决定不提出刑事检控,证监会会考虑其他执法途径,包括将个案转介财政司司长,考虑是否提起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席前进行的研讯程序。为保留提出刑事检控的优先权,证监会在取得律政司的意见前,不会将个案转介财政司司长。
(二) 由於调查仍在进行中,警方现时不会就调查进展作进一步评论。
(三) 如上文(一)所述,市场失当行为的嫌疑个案,通常会先由证监会进行调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财政司司长会在收到证监会的报告后考虑是否适合将个案交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
(四)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在二○○三年四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以取代内幕交易审裁处在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下的职能。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负责审理在二○○三年四月一日或以后发生的内幕交易及另外五种市场失当行为,包括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关於受禁交易的资料及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至今已审理了四宗个案。这四宗个案都是由财政司司长应证监会的报告而提起在审裁处席前进行的研讯程序。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於二○○九年八月完成第四宗(即现有最后一宗)个案并发表报告书后,没有待处理的个案。四宗个案的详情列於附件一。
其中两宗个案(品质国际集团及中国海外发展)的处理时间较长是由於案中的指明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覆核分别需时十一个月和六个月完成,引致有关研讯须押后进行。
完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