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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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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经常接获市民投诉,指市面上有很多商店在交易时拒收一毫、二毫和五毫硬币及一千元纸币,部分商店更「明目张胆」地在店内当眼处贴上告示,表明拒绝接受该等流通货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现行香港法例,本港商店有否权力在交易时拒收上述硬币及纸币;若然,哪一章法例赋予它们该权力;若否,该等商店触犯了什么法例、有关的法例是由哪个政府部门执行、罚则为何,以及过去五年相关的检控及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及

(二)就商店拒绝收取上述硬币及纸币,市民可向哪个政府部门作出投诉;该部门的投诉电话热线及地址为何;以及该部门的人员在收到投诉电话后,需要多少时间才可到达投诉现场进行调查及跟进?

答覆:

主席:

(一)根据现行《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及《硬币条例》所发行的纸币和硬币均为香港的法定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它是一种有效和合法的支付媒介,在法律上被视为可充分及有效地履行支付义务。然而,在任何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均可自行决定交易条款,包括决定使用何等支付媒介。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而言,是否接受任何面额的纸币和硬币以支付某项交易纯粹是他们的商业决定。我们亦曾对其他国家就「法定货币」的法例和行使方法作出研究。据我们了解,在大多数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澳洲、美国和新加坡等地,均有「法定货币」的条例以确立当地货币的法定地位,但并没有强制当地居民或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必须接受当地法定货币作为支付媒介或设立罚则来惩罚拒收者。在该等国家,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支付的媒介,所以香港与上述国家的情况相若。

(二)上述条例并没有赋予当局任何权力迫使供应商接受这些货币,消费者可选择其他供应商或到银行换取所要求的货币。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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