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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虐待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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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据报,早前上水一间参加了社会福利署(社署)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的一名员工,因虐打及强逼一名女院友吃粪便而被法庭判监六个月。此外,一名长者近日被发现遭儿子故意拿走证件及行李并遗弃於广州,最后由政府协助他回港。有不少长者团体及长者向本人表示,不满现时本港没有专项法例打击虐待长者的行为及保护长者的法律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社署有否根据《安老院条例》检控上述虐待长者案件涉及的安老院;若有,何时作出检控及结果为何;若否,不检控的原因是否社署认为该安老院涉及上述事件的行为合理及没有违反该条例;及

(二) 鉴於儿童及少年现时受《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专项法例保护,但没有制定专项法例保护长者,既然政府在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回覆议员的质询时表示,「目前香港已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所有市民(包括长者)免受虐待」,政府会否立即废除《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以免公众觉得政府只为保护儿童及少年制定专项法例,但却没有为保护长者制定专项法例;若会,何时废除该法例;若否,会否重新评估需否制定专项法例保护长者免受虐待?

答覆:

主席:

(一) 虐老是严重罪行,绝对不可以容忍,必须严肃处理。问题所指有关安老院舍护理人员因虐老被法庭判罪一事,我们十分关注。社会福利署(社署)经过多个月的调查、向涉事院舍的管理层及有关职员了解事件,并参考法庭的判决后,已决定扣减该院舍的买位数目四十个,原因是院方於数月前接获投诉后,并未有按「改善买位计划」服务协议中《服务质素标准》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长者住客免受侵犯。为了顾及现时居於该院舍的长者住客的需要,社署将会在受影响的长者住客基於不同原因离开院舍时,逐步扣减有关买位数目。社署亦已要求该院舍注重员工的专业操守,为员工提供更完善的培训。至於会否根据《安老院条例》(第459章)提出检控,社署现正谘询法律意见。

  要有效遏止院舍内的虐老行为,除了采取惩罚性的手段外,积极的预防和监察措施也十分重要。《安老院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确立了由社署署长负责发牌的安老院舍规管机制,规管的范畴包括保健、徖生、人手、安全、选址、处所设计、结构、设备、防火措施、以及院舍面积。所有安老院舍均须领有牌照,而社署的安老院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会不时巡查安老院舍,确保院舍符合牌照的要求。安老院舍如同时已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注册,亦须接受徖生署的监管。我们亦会透过为安老院舍提供支援,例如为安老院舍的员工提供护老培训和资讯,提升院舍的服务质素。

  此外,我们鼓励安老院舍的住客及其家人或照顾者发挥积极的监管角色。若他们对安老院舍的服务有任何不满,可拨电牌照处或使用社署二十四小时热线投诉。社署会即时跟进,包括巡查有关院舍、监察院舍执行改善措施,以至就专题项目向各安老院舍发出指引,以帮助整个业界提高服务质素。

(二) 香港目前已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所有市民,包括长者,免受虐待。具体来说,被虐待的长者是受到刑事罪行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的保障,他们亦可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其配偶、子女或该条例所指明的其他亲属骚扰。

  此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监护委员会有权发出监护令,委任监护人替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包括长者,就其个人或医疗事宜作出决定,或代该人持有、收取或支付指明的每月款项。

  有鉴於此,我们认为无须就打击虐待长者的行为另行制订专门法例。

  除了法例上的保障,我们一直有透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对虐待长者问题的关注,并采取各种预防和介入措施,以及为前线员工提供培训,为被虐待长者提供适切的支援。

  至於梁议员提及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其目的是保护该条例所指定的儿童和少年,他们主要是曾经受到袭击、虐待或性侵犯,又或健康、成长或福利曾经受到忽略。少年法庭可按条例赋予的权力,就这些儿童及少年作出有关监护、看管及控制的决定。由於此等安排并不适用於一般成年人士,包括长者,所以不宜作为处理虐老问题的参考。《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确有需要保留,亦与上述保障市民,包括长者,免受虐待的其他法例完全没有抵触。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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