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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规管机师执勤时体内酒精的浓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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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钟泰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不时发生涉及机师在国际民航客机上醉酒执勤的事故,该等行为严重影响乘客及其他机组人员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本港现时相关的法例,民航机师在机上执勤时的体内酒精含量的上限为何;有关规定是否与内地及其他已发展的国家相同;现时当局有何措施确保民航机师在由本港起飞的航班上执勤时的体内酒精含量合乎法例的规定;及

(二)过去五年,每年民航机师因醉酒执勤触犯本港相关法例而被检控的数目,以及他们所属的航空公司的名称?

答覆:

主席:

(一)为确保航空安全,防止民航机师在执勤时受到酒精以至其他对精神有影响的物品所影响,我们已经采取多项措施,包括按照国际标准订立法例,对航空公司作出监管,并发出适当的指引予业内人士。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下称《公约》),机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得受到任何对精神有影响的物品 (包括酒精) 的影响,以致不能够安全和妥善地行使其有关牌照(包括机师牌照)所赋予的权力。《公约》并没有规定机组人员体内酒精含量上限。

  在香港法例方面,为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民航条例》(香港法例第448章)下的附属法例C 《1995 年飞航(香港)令》(下称《飞航令》)第49(2)条订明,任何人士于担任机组人员时,不得受到任何对精神有影响的物品(包括酒精)的影响,以致减损他担任机组人员的能力;干犯此条款者,根据《飞航令》第91(6)条,最高可被罚款及/或监禁两年。

  在监管航空公司方面,民航处要求所有持有本地航空营运许可证的航空公司须在营运手册内订立详细和严谨的作业守则,监管机组人员的安全操守,当中包括管理机组人员饮用酒精饮品等的有关措施。民航处会审视有关营运手册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及指引以及本港法例的规定。此外,《飞航令》第102条及第86(1)条分别规定持有本地航空营运许可证的航空公司必须设有安全管理系统及向民航处报告安全事故,包括机组人员受到任何对精神有影响的物品(包括酒精)的影响下履行职务而影响航空安全的事故。

  另一方面,民航处亦已参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有关指引,向所有在港飞行的机组人员发出《香港航行资料通报》,提示机组人员避免于执勤时及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受酒精影响,以确保航空安全。

  以上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订定的标准及有关要求。

  一些民航当局(包括内地、美国、英国和澳洲的有关当局)进一步于当地的法例中规定机组人员体内酒精含量的上限,一般为100毫升血液中不能含有超过20至40毫克酒精不等。

  民航处将继续留意国际安全标准及有关措施的成效,按需要检讨有关法例及安全指引。

(二)过往五年,民航处没有收到驾驶民航机机组人员怀疑受到任何对精神有影响的物品(包括酒精)的影响下履行职务的投诉或报告,也没有任何机组人员因此而受到检控。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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