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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处理公干旅程所赚取的飞行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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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政府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公营机构及半官方机构的雇员购买机票到外地公干一般可赚取飞行哩数,而该等飞行哩数日后可作换领机票之用。关于以公帑购买机票所获飞行哩数的处置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没有机制统一处理以公帑购买机票所获的飞行哩数;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该等飞行哩数应否视作公共财产处理;若评估结果为否,原因及理据为何;及

(三)有否统计过去五年,每年以公帑购买机票所获的总飞行哩数,以及该等飞行哩数的价值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分别回覆如下:

(一)政府官员包括政治委任官员和公务员。就公务员而言,离港公干的航空旅程由有关局或部门按照相关的政府规例安排。现行规例并无规定公务员必须就公干旅程向航空公司申领飞行奖赏。不过,如公务员就公干旅程申领飞行奖赏,有关奖赏会记入其个人飞行哩数帐户,而该公务员须向有关部门管方呈报,以便用于日后的公干旅程。另外,政府曾于数年前向航空公司提出成立一个政府飞行哩数帐户,集中处理所有公务员就公干旅程向航空公司申领的飞行奖赏。但航空公司基于个别的商业考虑,并没有接纳政府的建议。

  飞行奖赏一般都设有使用时限。由于大部分公务员都无须经常离港公干、而飞行奖赏计划下换取的机票亦往往有一定限制,未必可配合该公务员其后公干的行程安排,因此累积的飞行哩数未必能在到期日前应用于公干旅程。如预计个别公务员的飞行奖赏在到期前都未能用于公干旅程,部门管方可酌情批准该员把有关奖赏作私人用途。

  政治委任官员采用类似公务员的规定,处理有关公干旅程申领飞行奖赏(如申领的话)及该等奖赏应如何运用的事宜。

  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离港公干会自费购买机票,当中不涉及公帑。

  立法会议员离港公干的旅程安排及申领飞行奖赏的事宜,属立法会的内部行政,由立法会自行规管和处理。

  至于区议会,一般来说,现时政府没有为区议会议员提供拨款购买机票作离港公干用途。换言之,区议会议员离港公干须自费购买机票,而所获得的飞行奖赏会用作其私人用途。

  至于资助机构的雇员离港公干方面,由于资助机构独立于政府,享有自主权管理本身事务,而有关安排亦属个别机构的日常运作事务,它们可自行制定及处理其雇员申领飞行奖赏的内部安排。

(二)就政府官员而言,其公干旅程由政府支付,故此在现行机制下,申领的飞行奖赏须先作公干旅程之用,体现有关奖赏属「公共财产」的精神。鉴于申领的飞行奖赏会记入个人飞行哩数帐户,并设有使用时限,故此在有关奖赏未能用于公干旅程的特殊情况下,政府才容许个别官员把飞行奖赏作私人用途。上述安排可以在确保公帑得以妥善运用,以及让政府官员领取非政府雇员一般可享用的商业优惠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三)正如答案第一部分所述,现行规例并无规定公务员必须就公干旅程向航空公司申领飞行奖赏,而公务员事务局亦无在中央备存各局/部门辖下公务员就公干旅程申领飞行奖赏的资料。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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