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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一月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36,000元。
潮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958653)的高级人员刘玉波,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
潮仓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刘玉波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潮仓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
潮仓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此外,今日积金局亦代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10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建中有限公司、得宠有限公司及名胜旅游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38,841.3元、11,096元及6,79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富足临有限公司、成达建筑有限公司及陈志伟及谭臻前经营地道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28,756.37元、14,702.67元及3,327.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160元、96元、96元、156元、119元及120元。
完
2010年1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