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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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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一月十一日)在二○一○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译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我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人员,热列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并衷心感谢在座各位出席支持。本人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致辞,实感荣幸;这是我上任以来第十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在这典礼上致辞。

  今年承蒙多位贵宾光临,倍感荣幸。当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全国政协张福森常务委员;马来西亚Zaki Azmi首席法官;新南威尔士Spigelman首席法官及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官,他们行将出席在香港举行的商业诉讼研讨会;以及来自内地、澳门、台湾、法国、韩国及菲律宾的法律界领袖。我向他们表示热烈欢迎,并感谢他们出席典礼。

司法独立

  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新宪制秩序下回归中国,至今已超过12年。在此期间,各方面已广泛认同和接受司法独立对香港是极其重要。宪制上,对司法独立的保证已全面落实。此外,与司法独立相符的惯例及做法亦已形成。

  司法任命过程绝不应政治化,这一点对司法独立,至为重要。在我们的司法管辖区,司法任命过程从不政治化,我深信日后亦会如此。立法会在同意最高级别司法人员任命的过程中,亦当如是。

  我乐见立法会就考虑同意司法任命的事情上,已采纳既定程序,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过程不会政治化。我有信心,将来立法会在考虑同意司法任命的事宜时,必定会一如以往,不会让过程政治化。

司法机关的角色

  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各自的宪制安排,分配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的权力,以及三者的相互关系。每一司法管辖区的安排,均反映本身的历史背景及本身的情况。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安排,对另一管辖区而言,未必适合。

  对香港而言,一个独立司法机关所担当的角色,须予以重申及强调,并为各界清晰理解,这是很重要的。在香港的制度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互相制衡。在宪制上,独立的司法机关肩负重要任务,确保行政、立法机关的运作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确保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正是香港制度的精义所在。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所有政府机关及全部公职人员均须如此。司法机关不单要不偏不倚,还要让人得见我们行事是不偏不倚的。法官审理纠纷,不论是市民之间,或是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均以不偏不倚的态度作出裁决。

  在处理涉及行政或立法机关的案件时,法官既不采取对抗态度,亦不刻意偏袒任何一方。法官的职责是执行司法工作,无惧无偏。若行政或立法机关胜诉,这不是因为法庭有意偏袒。同样,若判行政或立法机关败诉,也不是因为法庭有意对抗。无论判决如何,法庭都只是履行宪法职能,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司法覆核

  自1997年以来,法律环境的其中一项重要发展,无疑是司法覆核案件的增加。撇除居港权案件,2001年共有116宗司法覆核申请,至2005年已升至149宗。过去数年,司法覆核申请的数目介乎2006年的132宗至2008年的147宗。2009年,入禀的司法覆核申请共有144宗。

  这个现象在许多普通法适用地区亦属常见。我在此之前已公开?明,引致香港社会出现这个现象的因素包括:随着社会日趋复杂,法例的制定也日见繁多;还有是《人权法案》及《基本法》的制定;此外,社会各界对公民权利的意识亦日渐提高。我亦早已表明,法庭在司法覆核程序的职能,仅是厘定合法性的界限。政治、社会或经济问题,只能经由政治过程,而非通过法律程序去谋求解决办法。

  过去两年的数字值得我们探讨。2008年入禀的司法覆核申请有147宗。除却其后撤回及截至年底尚未判决的申请,已处理的个案共有130宗;其中66宗获法庭给予许可以进行覆核,其余64宗(即49%)则被拒绝给予许可。2009年的情况与此相去不远。在已处理的119宗司法覆核申请当中,63宗获给予许可以进行覆核,而被法庭拒绝给予许可的有56宗(即47 %)。

  由此可见,过去两年有很多司法覆核申请,早在法律程序最初的「申请许可阶段」即被拒绝,原因是该等申请未能符合由终审法院于2007年11月所设定「合理争辩的申索」的门槛。这些数字也许值得社会各界思考。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在过去12年一直运作畅顺。法院现时每年聆讯约40宗上诉,以及处理约150宗上诉许可申请,其中约有50-60%的申请是根据文件处理,而毋须进行聆讯的。

  终审法院合议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一位海外的非常任法官,这做法一向运作良好,这些海外的非常任法官是澳洲、新西兰及英国的著名法官。当然,来自海外的法官深明,参与终审法院的聆讯时,他们是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履行香港法官的职责,亦仅限于香港法官的职责。今天,前澳洲首席法官梅师贤爵士,以我们司法体系一员的身份,一同在台上参与典礼,我实感高兴。梅师贤爵士对终审法院,实在贡献良多。

  相对来说,终审法院仍是一个比较新的终审法院,还需进一步累积经验,但终审法院在法理方面的论述,已日渐广为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援引。我敢说,终审法院在建立其地位的过程上,已取得良好进展。

  终审法院迁往立法会现址的策划工作已经展开,至于修建工程,则须待立法会迁出方可进行。预计终审法院可于2014年左右搬迁,相信这会是法院的永久院址。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周详筹划,让大楼设施完备,使香港市民以此?荣。

  日后,我定会怀念这座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这个地方毕竟见证了法院的成长,还载有我在任?经历挑战的回忆。然而,我们都总是要迈步向前。

法官

  我们约有180位法官,他们秉持司法机构的理念,同侪共事。过去12年,我们罗致法律界优秀人材,出任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法庭法官。我喜见有更多法律界优秀人材出任较高级别法院法官,而且已成趋势。同时,我亦乐见司法机构也不乏优秀人材,他们具备潜质可升任较高级别法院的法官。

  然而,法官无论在司法机构身居何职,他们每一个人的工作,对秉行公正,都各有重要贡献,不可或缺。此外,司法机构政务处支援人员的工作亦属重要,对他们的表现,我深表认同。

  法官深明社会大众对司法机构抱有殷切的期望。法官在行为上应当严守至高标准,这点极为重要。我乐见司法机构已为此订下法官行为指引,并施行适当机制,处理关于法官行为的投诉。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交流

  在「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法官对两地制度,以及彼此的差异都应相互了解,这一点当然重要。过去12年,我们一直致力举办会议、互访及研讨课程等活动,促进彼此交流。另一方面,香港是「一国两制」下中国境内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我们透过同类交流活动,与其他主要的普通法适用地区继续维持联系,亦同样重要。

法律专业

  称职而独立的法律专业,对香港社会至为重要,对司法机构的独立运作,更是不可缺少。业内竞争日趋激烈,维持高效率固属必需,但法律执业始终不能仅视为商业活动。法律专业是一门崇高的职业,执业者必须维持高专业道德操守,并以服务社会为理想。所有律师都应为其专业及社会,并为推动需求殷切的义务法律服务,作出贡献。

  律师在较高级别法院出庭发言权的问题,讨论已久,现终能在有关各方支持下,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所需的法例快将制定,并将于今年稍后施行。届时,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亦会成立,将由一位法官出任主席。我有信心,委员会定能确保日后有更多出庭代讼人可供选择,同时,庭上讼辩的高水平亦得以维持。

  赋予律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一事,早于十多年前由香港律师会首先提出,虽然最近才有定论,但最终能达成凝聚共识的解决方案,讨论经年,亦有所值。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调解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大型的改革工作。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领导,及其他法官和支援人员协助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于2009年4月顺利实施。然而,要完全稳固改革后的制度,仍需要一段时间。积极的案件管理是改革的重点。假以时日,这将改变我们的诉讼文化,从而提高成本效益,并确保案件得以迅速处理。另一特点是由法庭藉鼓励争议各方采用调解来解决纠纷。有关的实务指示已于1月1日生效。通过调解而圆满解决纠纷的个案,预期会显著增加。至于改革后制度的运作,现正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委员会监察有关情况。

寻求公道

  踏入廿一世纪一○年代,本港司法制度面对的重大挑战是,如何使人人均可向法院寻求公道。富有的人和大公司或能负担讼费,低收入人士也符合申领法律援助的资格,但社会上大部份人,包括中小企业,却难以负担诉讼所招致的法律费用。

  为保持中立公正,司法机构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只能就程序事宜给予协助,并不能提供法律意见。要纾缓有关情况,不能一蹴即就,我们要采取简化程序、提供义务法律服务及采用调解等措施,多管齐下。

  公共资源无疑有限。要公共资源用得其所,其中一个方法是为市民提供机会,好让他们在纠纷最初阶段获得法律意见,从而使纠纷得以避免或迅速解决。要确保人人均可向法院寻求公道,当中会涉及种种挑战,法律界人士均应责无旁贷,致力面对挑战,并为此作出贡献。

结语

  我于八月底才离任,所以不在此跟各位道别,还是留待七月我在终审法院的仪式时,才与各位话别。

  今天,我只想说: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回归中国,在新宪制下,我出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有机会在这新时代出一分力,是我一生的最高荣誉。

  最后,我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人员,祝愿各位身体健康、新年快乐!多谢各位!



2010年1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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