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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建立全面保障消费者制度」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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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建立全面保障消费者制度」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各位议员就消费者保障制度提出宝贵意见。政府与各位议员有共同的目标,就是要「快而准」地打击不良的销售手法,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承诺会加紧进行法例检讨,并尽快向立法会的相关事务委员会提交法例修订建议的大方向,作为基础谘询议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扩大《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至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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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取向是在现时的法律基础上作出适当的修订,以尽快作出改善。现时《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禁止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和错误陈述,包括广告内的声称,违者触犯刑事罪行,可被处罚款或监禁,并由香港海关负责执法。我们打算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阔至服务业,不单只打击有关服务业的虚假声明和错误陈述,而且亦会处理其他种类的不良销售手法。这做法与李华明议员的建议修正案和其他议员提出的意见是一致的。我们现时研究的重点,是就「服务」订立合适的定义,以及就「服务」提出的哪些陈述应列入《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内。

  王国兴议员的修正议案提及知情权,让消费者得到重要的相关资讯,以作出恰当的决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如有疑问,应主动询问清楚。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同意政府应该介入。现时《商品说明条例》赋权政府,可就某些货品规定必须标明或提供某些资料,但由於市场出售的货品、服务多不胜数,层出不穷,要立法就每一种货品或服务的销售,规定营商者必须提供指定的资料有实际困难。我们现正参考澳洲、欧盟等地的安排,研究如何处理资讯提供、资讯遗漏的问题。

  刚才多位议员提及到其他在市面较常出现的不良营商手法。我想藉此机会,就其中几种,包括「高压推销手法」、收取预缴款项后未能提供货品或服务以及「饵诱式的手法」,提出我们的想法和构想的解决办法。


高压推销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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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的推销手法是指利用不当影响或压力,令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有议员建议一刀切立法硬性规定所有预缴式的货品或服务合约必须提供冷静期,以打击这种不良销售手法。由於强制性设立冷静期牵涉介入买卖双方自由缔结的合约,如一刀切执行,涉及的层面十分广泛,所以必须小心处理。就合约冷静期这个课题,我在稍后时间会作回应。回说高压推销的问题,我认为应该采取对症下药、直接打击的方法。我倾向参考澳洲及欧盟的做法,把在销售过程施加不当影响或压力的行为,在《商品说明条例》订立为罪行。至於如何界定「不当影响或压力」,会在稍后时间作公众谘询时,让市民大众及业界给予意见。
 
  我希望藉今日的辩论,呼吁消费者加强警惕,便宜莫贪,切勿轻易交出个人证件或贵重财物。若不想光顾时被禁止离开或受到威胁,应尽快向警方求助。

接受预缴但无能力提供货品或服务及饵诱式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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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们亦计划加强管制收取了预缴款项,但未能提供货品及服务的行为,希望在民事诉讼途径之外,为消费者提供额外保障。我们参考过澳洲及欧盟的法律安排,并倾向把在接受消费者的预缴款项时,未有意图或能力提供货品或服务的行为列为罪行。我们现正研究如何界定何谓无能力或无意图提供服务或货品,以及如果营商者因经营不善倒闭而未能提供服务或货品,会否受到牵连等相关问题。

  另外,有意见提及到一般称为「饵诱式」的销售手法,即是首先以低价招徕,再欺骗消费者以高价购买其他货品或服务。我们希望透过修订《商品说明条例》明文打击这种手法,禁止营商者声称货物或服务以优惠价出售,但其实并无足以应付预期需求的合理数量的货物或服务。为保障殷实的营商者,我们会考虑在法例列出一些免责条款,确保那些真正低估消费者需求的营商者不致误堕法网。

执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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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打击不良营商手法,较快可见成效的做法是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现时,香港海关负责执行《商品说明条例》;若修例建议获立法会通过,我们打算交由海关负责执行。这个安排除了可以充分利用海关丰富的执法经验外,亦考虑到由纪律部队执法(特别是有关高压手段的条文)是较佳及切实可行的安排。

立法订立合约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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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设立合约冷静期的建议,一如我先前所述,我们对於一刀切的方式是有保留的。

  事实上如果要设立冷静期,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一些具体安排,例如应在哪些行业或哪些类型合约实施、冷静期的恰当时限、在冷静期内使用产品或服务和退款等安排、营商者可否就退款手续收取合理行政费等,作通盘考虑。最重要的是我们须顾及正当营商者的权益,慎重考虑如何避免有人滥用冷静期的安排,令正当营商者负担额外的营运成本。我们会就此提出一些构想征询立法会和公众意见。

口头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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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亦特别关注到於街头及以电话通话模式订立的口头消费合约。口头合约与书面合约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推销员以口头方式作出失实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亦同样受到相关法例监管。事实上,大部分消费交易都以口头形式进行,规管所牵涉的范畴甚广。李慧攌议员的原动议及谭伟豪议员的建议修订,建议服务供应商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发出合约条款。我想指出,消费者其实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条款才决定是否订定合约,而无需要立法硬性作出规定。另外,如果规定消费者需要签署或确认条款合约才可生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消费者带来不便,例如消费者可能希望合约可以立即生效。因此,我们认为无必要额外对口头合约作出规管。

收费流动讯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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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议员关注到最近有些内容供应商透过电讯流动网络营办商的服务平台发送收费流动内容服务的计帐纠纷,电讯管理局(下称「电讯局」)是有关注到有关情况,并早於去年十一月初主动接触流动网络营办商(下称「营办商」)商讨采取适当的措施。电讯局已与营办商达成共识,由双方共同订立一份自愿性实务守则,确保流动讯息服务的收费资料及安排透明清晰。就此,我们刚於前天提交文件,交代实务守则的落实计划,稍后会在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讨论,在此我不再重覆。

人对人促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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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人对人促销电话,我们理解议员的关注。虽然目前这些电话服务并未受《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规管,但当局已密切注视有关情鶪。电讯局已进行了两项意见调查,以评估公众及业界对这类电话的意见。我们於去年十一月九日就调查结果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并讨论因应调查结果而采取的跟进行动。

  就应否立法规管这些电话,调查结果并没有显示一面倒的意见。有些受访者不会立即拒绝人对人促销电话。如果他们对有关资讯感兴趣,会继续进行通话。调查结果某程度上显示,部分市民可能会认为有些人对人促销电话可为他们带来有用资讯,并非一无好处。此外,促销电话亦可为使用这个渠道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带来生意,亦可为电话中心行业带来就业机会。然而,我认为有必要加强措施,处理这些电话所引致的问题。

  我们正与业界合作制订自愿性实务守则,特别包括四个拨打人对人促销电话次数合共占整体九成的界别,即金融、电讯、电话中心及保险这四个行业。守则的规定包括制订内部拒收电话名单;要求致电者表明身分和目的;限制致电时间;和如致电者察觉收讯人身处外地,他须要尽快终止通话或挂断电话。业界同意制订实务守则,加强自律。我们的目标是在今年上半年落实守则。我们也会密切注视自愿性实务守则的成效,如有需要,我们会积极研究进一步的措施,包括立法规管,扩阔《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适用范围,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

层压式销售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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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层压式推销计划亦是我们关注的范畴之一。我们已展开检讨《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的工作,并正参考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处理方法和所采纳的法例模式。我们在完成研究后会谘询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及市民的意见。

公布以不良手法营商的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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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刚议员的修正案,建议完善现行对不良营商者的点名机制。现时消委会会公布以不良手法经营并屡劝不改的商铺名称,以警惕市民。这措施对不良营商者有一定的阻吓作用。

  消委会是根据既定的指引和程序去决定是否和如何公布不良营商公司的名称。考虑因素包括接获投诉的数目;投诉涉及的交易额;个案是否引起社会的关注;不同层面的市民大众是否有机会受到影响;或该种手法是否常见等。当消委会有足够证据确立商铺以不良手法营商,会先与有关商铺负责人会面,要求停止不当行为及作出警告。如负责人屡劝不改,便会公布其名称。由於公布商号名字会严重影响商号的商誉,因此消委会的处理方式必须谨慎、公平、合理。这不但可维护市民和合法营商人士的利益,亦对巩固消委会的公信力非常重要。我非常感谢方刚议员的意见,并会与消委会跟进考虑。

消费者诉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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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执法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同时,亦应该提供适当法律渠道让消费者寻求合理补偿。原动议及李华明议员的修正案均建议,赋权消委会为代诉人。现时,由消委会作为信托人的消费者诉讼基金,为有理据的消费者(尤其是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诉讼基金的支援范围包括协助在同一宗交易或一连串交易上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的消费者联名索偿或把他们集合起来,作出适当的聆讯安排。换句话说,虽然消委会并不是代诉人,但透过诉讼基金已负起相类似的角色。自一九九四年成立至今,诉讼基金共同意向34组个案牵涉814人提供协助,其中11组在申请批准后并无继续,这情况可能因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另外4组诉讼正在进行,两组个案的与讼方其后结业或清盘,余下的17组个案(共牵涉193人)达成和解、或获法庭判得值或获得赔偿。政府会在二○一○至一一年度向诉讼基金增加注资,以确保消委会有足够的资源继续向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消委会亦正检讨诉讼基金的运作,务求作出适当的改善,为受屈的消费者提供更佳的协助。

加强消费者资讯、教育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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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加强消费者资讯、教育和宣传同样不可或缺。消委会多年来一直是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各类市场资讯,包括产品性能、购物锦囊及价格资讯。我们会继续与消委会合作,增强消费资讯的透明度。

  在加强宣传教育方面,我们也有作出大量工作,为消费者提供资讯,以及提高消费者的警觉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曾就不同课题推出电视宣传短片、电台宣传声带、报章文章及海报等。《警讯》亦曾播出与纤体公司、层压式推销手法及上门推销高清电视机顶盒有关的不良推销手法的模拟个案,提醒消费者慎防误堕陷阱。我们会继续与消委会、警方及其他团体(包括主要商会、学校、传媒)等携手,加强消费者宣传及教育工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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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非常感谢各位议员就加强消费者保障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们一定会详细考虑,并尽快把我们建议的修例方向提交立法会的相关事务委员会,谘询议员、业界和市民大众的意见。

  多谢主席。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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