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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立法会功能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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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立法会最终达致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及十九位选举委员会法律界界别分组的委员最近指出,立法会功能组别议席不符合普及而平等的原则,而此选举模式亦应全面取消。然而,政府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发表的《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谘询文件》(谘询文件)却提出增加由区议会功能界别的立法会议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逐步或一次过废除立法会功能组别议席的准则和办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政府在谘询文件表示,关於二零一二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中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政府「倾向不采取把『公司/团体票』转为『董事/行政人员/属会/个人票』的方式,因为过程太过复杂,涉及很多不同界别和人士的利益」,政府如何确保能在二零二零年把功能界别议席的问题解决,以达致在该年普选立法会的目标;及

(三)鉴於有政党建议在立法会五个地方选区每区各派一名议员辞职,并以「落实真普选,取消功能组别」作为变相公投的议题,政府会否承诺不迟於二零二零年废除全部立法会功能组别议席,以避免出现这次变相公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特区政府在二零零六年透过策略发展委员会的讨论,就立法会普选模式和达致普选前的过渡安排,作出了研究,并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绿皮书》),把有关的讨论和研究作归纳。

  我们在《绿皮书》表明,在考虑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方案时,必须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及原则,考虑有关方案能否符合:

(i)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ii)政制发展的四项原则,包括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於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及适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及

(iii)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在考虑立法会普选模式时,我们亦须顾及一个宪制及政治现实,就是立法会六十个议席中,有三十席是由功能界别所产生。由於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任何修改,须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实际上须同时得到功能界别和地区直选产生的议员的支持。

  至於立法会的普选模式,特别是如何处理现有的功能界别,《绿皮书》的公众谘询结果显示社会上有不同意见:

(i)有意见认为应取消所有功能界别议席,以地区直选议席取代:即「一人一票」的模式;

(ii)有意见认为应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但改变选举模式,例如,先由功能界别提名候选人,然后让全港选民投票选出:即「一人两票」的模式,选民一票在地区投,一票在功能界别投;及

(iii)亦有意见提出可先作过渡安排,例如,分阶段取消功能界别议席,但亦有意见认为就应先取消哪些界别议席的问题将引起争议,不易解决。

(二)特区政府倾向二零一二年立法会选举不采取把「公司/团体票」转为「董事/行政人员/属会/个人票」的方式,是因为在立法会内外不同党派议员及团体对改变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均持不同意见,社会要在二零一二年立法会选举前达成共识,将会极其困难。

  但对於二零二零年普选立法会的模式,社会将有充分时间讨论日后如何处理功能界别及就此凝聚共识。

(三)对於长远如何处理功能界别,特区政府理解社会各界有很多不同意见,包括在立法会内,有政党要求取消功能界别,但同时亦有其他党派要求保留功能界别。这是一个在立法会内外都继续有争议的问题,并非能在短期内解决。

  特区政府的立场是现阶段应尽量把二零一二年立法会选举民主化,就此,我们建议考虑在七十席的立法会中,透过把新增的功能界别议席分配予民选区议员,把立法会直选及间选议席增加至约六成。

     至於日后如何处理功能界别,社会应继续讨论如何在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六年把立法会选举逐步民主化,并在二零二零年达致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则的普选。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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