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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保护濒危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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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署理环境局局长潘洁的答覆:

问题:

  香港政府透过《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严格规管濒危物种的贸易,以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中的规定。任何经公约会员国大会通过须受规管的物种,香港亦会相应地将它们纳入本地条例的管制范围。根据上月报道,美国科学家首次利用基因鉴证技术,发现从本港市面抽取的62个斧头鲨鱼翅样本中,有13个(即21%)来自已被国际自然保育联盟(保育联盟)列为濒危物种的大西洋西部的斧头鲨鱼,但这种鲨鱼仍未被公约会员国列作受进出口限制的物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跟随公约将若干鲨鱼物种列作受进出口限制的物种外,会否修订上述条例,将保育联盟列为濒危的物种列作受进出口限制的物种;若会,将列入受规管的鲨鱼物种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报道指本港属全球最大鱼翅消费市场之一,除修订相关法例外,会否推行其他措施减低对鱼翅的需求,以减少鲨鱼被灭绝的机会;若会,详情为何;及

(三)过去三年,有多少人因触犯上述条例非法进口有关的濒危物种而被检控,以及他们一般被判处的惩罚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致力保护濒危物种,并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中的规定,透过《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条例》)对《公约》附录内的濒危物种的贸易进行严格监管。

  国际自然保育联盟作为国际性的保育网络,它的工作包括编制清单,列出世界上各类物种的保育情况。《公约》缔约国大会在考虑是否在《公约》中列入某些品种时,亦会参考国际自然保育联盟的清单。

  二○一○年三月《公约》缔约国大会将会考虑列入其他鲨鱼品种,当中包括国际自然保育联盟列为濒危的鲨鱼品种(包括斧头鲨鱼)。特区政府会依据《公约》的规定,将《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须受规管的物种,相应地把有关物种纳入《条例》的管制范围。

(二)除了修订法例外,公众教育亦是本港执行《公约》的另一重要环节。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一直致力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市民在保护濒危物种方面的意识。渔护署每年均举办一系列教育和宣传活动,包括利用传媒和互联网发布消息、派发单张和海报、举办展览、讲座及透过濒危物种资源中心进行教育活动等。

(三)非法进口《条例》内所列的濒危物种,最高刑罚为罚款五百万及监禁两年。由二○○七年至二○○九年十一月底,成功检控非法进口个案数字及刑罚如下: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至十一月)
成功检
控个案      73       61       69
罚款  $100-$40,000    $100-$60,000    $100-$60,000
监禁   二至四个月   二至四个月   二至八个月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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