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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迟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薪酬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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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ogh Engineering Limited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五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二万六千元。

  该公司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给两名雇员。

  此外,该公司亦没有依时支付劳动节、端午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的法定假日薪酬予上述的其中一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另外,《雇佣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如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之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其雇主雇用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须最迟於该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该假日薪酬给雇员。任何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或假日薪酬,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1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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