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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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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四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3E(1)条,今日(一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9,000元。

  被告黄建彰,被控违反《条例》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黄英豪,被控违反《条例》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何日明,被控违反《条例》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4,000元。

  被告袁水金,被控违反《条例》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3,000元。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分别於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二○○九年五月七日、二○○九年四月七日及二○○九年四月八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首三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及第四名被告人蓄意作出虚假声明,讹称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离开香港。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六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亦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39,000元。

  蓿茄荻园景设计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卢佩莹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六月至二○○九年六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首五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第六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七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32,500元。

  蓿茄荻园景设计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六月至二○○九年六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首五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第六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七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32,500元。

  联永工程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1项控罪,首4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其余7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罚款港币34,000元。

  刘德志经营正视眼镜中心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

  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陈元喜小学法团校董会被控违反《条例》第7A(2)(a)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八月期间,没有用其本身的资金向有关注册计划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30,000元。

  陈家亮经营名视眼镜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

  林文龙经营金辉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
                   
  积金局今日亦代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F-1 Merchandising and Promotion (HK) Limited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6,89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有四名与讼人,包括翘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翘英学习中心、France Decor Limited、可达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及The Mackay Holdings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366元、23,540元、8,400元及6,50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59元、120元、149元、151元及138元。



2010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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