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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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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在一月二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於去年十二月廿九日进行的反黑工行动中,五名年龄分别由二十至三十二岁的南亚裔人士被发现於八乡一所废物回收场内工作。

    五名非法劳工均非法入境香港,并在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逗留在港。他们被控以非法在港逗留,其后获发担保书。他们受雇於上回收场为散工,负责废料分类及分拆冷气组件。
 
    五名非法劳承认一项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并分别被判入狱十四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均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补充:「所有旅客无论受薪与否,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入狱两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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