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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调解资讯中心一月四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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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司法机构发出有关调解的实务指示,将於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根据该实务指示,法院在推行积极的案件管理时,其中一项职责,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鼓励诉讼各方采用另类排解程序。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林文瀚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记者简报会上简介调解在香港诉讼环境中的新近发展时,作上述表示。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另类排解程序,也是一合乎经济效益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林文瀚法官说:「《实务指示 31-调解》适用於大部分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藉令状而开展的民事法律程序。」

  他补充,《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的基本目标为提高成本效益、提倡举措与案情相称及程序精简的意识,及在法院诉讼开展前或开展后,利便解决争议。这些都是二○○九年四月二日起实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林文瀚法官说:「实务指示订立了利便诉讼各方就调解展开对话的机制。」在诉讼各方均由律师代表的案件中,任何一方如果有意尝试调解,应存档「调解证明书」,并把「调解通知书」送达予争议中的另一方,以及将通知书的文本送交法院存档。另一方则应以「调解回覆书」作出回应,并把回覆书的文本送交法院存档。

  双方应尝试就他们在「调解通知书」和「调解回覆书」中提出的建议,取得共识。如未能达成共识,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解决彼此就调解建议的分歧。

  至於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法庭可在适当的时候,邀请各方尝试调解。诉讼各方亦可以在彼此同意之下,与专业团体联络或委任获各方同意的调解员。

  调解员是接受过训练和公正的第三者,能协助争议各方探讨各自的需要,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调解员的目标是协助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林文瀚法官说:「法庭可把有关的法律程序临时搁置,以便各方进行调解。」

  「法庭在行使酌情权决定讼费时,诉讼一方是否不合理地拒绝尝试调解,会成为法庭考虑的相关情况之一。」

  因应实务指示的实施,林文瀚法官说,司法机构会透过设立调解资讯中心、特设的调解网页(http://mediation.judiciary.gov.hk)、小册子和教育短片,加强市民,尤其是争议或诉讼各方,对调解的认识。

  司法机构高级调解事务主任林雪儿亦在简报会上发言。林雪儿说:「调解资讯中心将於下星期一(一月四日)启用。该中心为有兴趣人士,处理与法庭有关的调解服务的查询,和安排调解讲座,均是免费。」

  如果当事人接受私人执业的调解员所提供的调解服务,通常需要支付费用。就大部分的情况而言,调解比诉讼所需的费用少得多,过程也快捷得多。

  林雪儿指出,调解资讯中心还提供以下设施及服务:

  (甲)播放三套短片,主题分别为一般调解、建筑物管理案件的调解和家事调解;

  (乙)派发一系列小册子,包括有关《实务指示 31-调解》的一般指引;

  (丙)资源角;及

  (丁)接连至与载有常见调解问题及答案资料库的电脑设备。

  欢迎市民到访调解资讯中心,该中心位於香港金钟道三十八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一楼LG104室,电话号码:2825 0470,电邮地址:mediation@judiciary.gov.hk。



2009年12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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