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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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该《条例》修订《进出口条例》(第60章) 第4条和第14A(6)(b)(iv)条,以加强打击海上走私活动。
政府发言人说,经修订的《进出口条例》第4条订明,香港海关关长可授权任何职级的警务人员,以行使《进出口条例》所授予或委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权力和执行该条例所授予或委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职责。
此外,经修订的《进出口条例》第14A(6)(b)(iv)条订明,凡250总吨以下的船只(或建造中的船只)如有可安装一部或多过一部舷外引擎的设施,且该部或该等引擎的总功率可超过168千瓦特(即225匹马力),可被推定是为走私用途而已在建造中或已建造或使用的船只。
有关《进出口条例》第4条的修订令警方可更灵活调配人手,以提高警方打击海上走私活动的成效和效率。
有关《进出口条例》第14A(6)(b)(iv)条的修订旨在针对用作或怀疑用作走私用途的船只。《进出口条例》第14A(6)(b)(iv)条只在有关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船只(或建造中船只)曾被用作或拟被用作走私用途的情况下才适用。有关修订不会影响用作真正用途的250总吨以下的船只。
《200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今日刊登宪报。
完
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