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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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今日(十二月十七日)批准四间航空公司调高或维持客运燃油附加费。新收费有效期由二○一○年一月一日到一月三十一日。
新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78元,长途航班最高为362元,加幅为4%,有关附加费是以发出机票日期为准。(获民航处批准征收客运燃油附加费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费水平详见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运燃油附加费,是国际做法。民航处发言人说:「相比国际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线所收取的附加费维持较低水平。」
民航处发言人补充说:「燃油附加费是航空运价的一种,航空公司必须得到有关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
於审批是次申请时,民航处按照一贯做法,在考虑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水平后,对申请作出审批。不论油价上升或下调,民航处均按既有的机制,定期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客运燃油附加费是在航油价格出现波动时,帮助航空公司收回部分的额外经营成本。
民航处定期审批航空公司的客运燃油附加费。上一轮的附加费申请是在十一月底审批。当时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75元,长途航班最高为348元。
完
2009年12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