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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设立公营机构营运准则」议案辩论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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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就「设立公营机构营运准则」议案辩论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叶刘淑仪议员今天提出这项议案。

  历年来,政府因应实际需要,成立了不同类型的公营机构,为市民提供服务。相比政府部门,公营机构的运作无疑能更有弹性,以满足市民的需要。公营机构的涵盖面非常广,当中有法定机构及非法定机构;有政府提供全数资金或部分资金;亦有一些机构依赖其服务收费或按照有关法例收取的征款以提供营运资金。无论其营运资金的来源,政府对公营机构的运作皆非常重视。在尊重个别公营机构运作自主的同时,相关的决策局会不时按需要,检讨个别机构的运作。

  就叶刘淑仪议员建议设立公营机构营运准则,我们非常乐意听取议员的意见。事实上,在成立一个公营机构前,政府必会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确定这是一个达到相关政策目标的较佳方法,并会清楚厘定该等机构要达到的目标及应赋予的权限。我们同意议员提出要求公营机构必须符合该机构成立时的目的,这亦是相关政策局检讨个别机构运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此外,大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营机构,包括那些过半数收入来自公帑、或按资助条件要求、或通过有关条例授权,均被纳入「受审核机构」范围,定期接受审计署署长衡工量值式的审计。

  但由於每个机构皆有其独特性,硬性套用一套特定的准则,未必恰当。例如,叶刘淑仪议员建议公营机构必须纳入草拟中竞争法的规管范围。由於大部分公营机构的活动属非经济性质或涉及必要的公共服务,并非竞争法应针对的对象,因此并不适宜一刀切地把所有公营机构纳入竞争法的规管范围。然而,我们明白部分公营机构有从事经济活动及在某些领域与私营机构直接竞争,而这些经济活动并非必要公共服务,有关机构或其活动便应受到草拟中的竞争法的规管。目前,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正仔细研究哪些有从事经济活动的公营及法定机构应受竞争法监管,并拟把这些机构纳入竞争法下「不获豁免」的法定机构附表内。在制订这附表时,我们会考虑各议员及持份者提供的意见。

  我们十分理解议员及公众人士对公营机构运作的关注。在以下时间,我会细心聆听各位议员的宝贵意见,稍后再作进一步回应。多谢主席。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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