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恢复二读辩论《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非常感谢各位刚才曾发言的议员的意见。我亦非常感谢《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及其他委员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以致整个审议过程得以顺利完成。

  公务员体系庞大,人员众多,每年的薪酬调整牵涉15万多名公务员同事的福利,亦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受政府资助团体的资助金额,同时,因为公务员薪酬的支出和给予资助团体的资助金额均来自公帑,而公帑是取之於市民大众,所以切实执行一套恒常、获普遍认同及具公信力的机制是至关重要,有助协助公务员系统的稳定性,亦有助取得市民的支持。

  现行的公务员年度薪酬调整机制沿用超过20年,当中经过加薪、冻薪及减薪,一直运作有序,亦为社会和公务员同事接受。根据现行机制,我们将非首长级公务员团队根据薪金点分为三个薪金级别,即低、中及高层薪金级别,另外亦有首长级的公务员,而在每一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在考虑六项因素,即每年薪酬趋势调查结果所得的薪酬趋势净指标;生活费用的变动;政府的财政状况;香港的经济状况;员方对薪酬调整的要求;以及公务员士气后,作出对三个薪金级别公务员和首长级公务员薪酬调整的决定。

  一如过往,2009/10年度公务员薪酬调整,亦严格依照刚才所说的机制而进行。今年6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该机制下列出的因素后,决定冻结中、低层薪金级别公务员的薪酬,和调低高层薪金级别及以上(即月薪$48,400以上)的公务员的薪酬,调低的幅度为5.38%。为落实执行政府的决定,我们在本年7月8日提交《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以立法方式进行减薪的原因是因为绝大部分公务员的聘用合约没有明文规定薪级表可按每年的薪酬调整作出检讨,包括减薪。法律意见指出,按照普通法,订立合约的其中一方不能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所以,如未得雇员同意或合约没有明确保留此项权力予雇主的条款,雇主不能单方面将雇员的薪酬调低。故此以立法方式调低公务员的薪酬是现时唯一稳妥的方法。

  刚才有相当多的议员提及政府应制订一套可加可减的机制。其实,政府一直致力与员方就这问题上进行沟通。我自己自从2006年初履任局长职位之后,亦不断和员方代表讨论这问题,直至最近的一次会议,员方代表仍然表示,他们不倾向以透过制订一般性的附权法例,来实施公务员的减薪安排。他们认为若需要削减公务员薪酬,制订一次性的减薪法例,如今日下午议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一样,他们认为这样做是较佳的选择。但我会继续就这问题与员方代表进行讨论和磋商。

  刚才亦有议员提出现时经济已经复苏,所以质疑在现阶段立法通过高层薪金级别或以上公务员减薪的必要性。我想指出,根据现行的机制,以市场薪酬变化为基础的薪酬趋势调查是其中一项考虑因素。无可避免,有关的调查所得的结果只反映市场在过去一年的薪酬变化数据,所以公务员每年的薪酬调整一定是滞后於市场,而非领导市场。这个滞后的情况在加薪及减薪时均会出现。

  在2001年公务员因为市场的薪酬变动和其他考虑因素,政府决定加薪。然而,在加薪决定尚未落实时,香港经济情况出现逆转,当时亦有声音认为政府应该因时制宜,灵活处理,取消公务员加薪的决定,但政府认为我们不应这样做。我们应依照既定的机制,根据已作出的决定,上调公务员的薪酬。经济下滑是会在下一年的薪酬趋势调查反映,亦会反映於下一年度政府决定应否以及如何调整公务员薪酬。

  当然,公务员年度薪酬调整滞后市场的情况,在减薪时更为明显,为什么呢?因为减薪需要透过立法方式才能执行,而立法需要经过一套既定的审议过程。

  主席,大家都乐见现在香港的经济情况,较政府在今年6月时决定减高层薪金级别以上公务员薪金的决定时,已有所改变和改善,但若因这情况而认为政府应收回减薪的决定,这说法是相当短视,因为他们实际上是鼓励政府偏离既定的机制。若此例一开,恐怕在往后政府作出公务员薪酬上调或下调的决定后,但尚未落实执行决定而遇到经济逆转时,政府是否应该灵活地立即改变或收回加薪的决定呢?又或者经济逆转的幅度较作出减薪决定的时候更为厉害,政府是否又应该灵活地加大已经决定的减薪幅度呢?灵活处理其实是要求政府偏离既定的机制,偏离时间表,就已决定的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再次作出更改。这是对现有制度一项非常大的冲击,亦对制度的公信力、公务员的稳定性,公务员接受每一年度公务员薪酬调整的机制,以及市民接受的程度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刚才有议员和市民曾批评今年公务员减薪姗姗来迟,并质疑为何减薪没有追溯期。我希望指出,在考虑到《基本法》的条文下,法律意见认为削减公务员薪酬法例的生效日期只可以是一个未来的日子,而不能具追溯性的减薪,因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从实际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受影响的员工在减薪生效前须有一段时间作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再者,政府也不宜向受影响员工讨回他们根据提供服务当日的服务条件应得的,并已收取的薪金。故此不具追溯力的减薪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亦有部分议员认为减薪只为期3个月,即由明年1月起至3月止,所以应该搁置减薪。有关的说法是基於两个假设:第一,假设当局在2010至11年度公务员薪酬再获得上调;第二,有关上调亦会按一贯的做法追溯至2010年4月。在现阶段政府是无从估计下年度公务员薪酬调整的结果为何。但是我想指出,减薪时期的长短并不是我们决定应否减薪的考虑因素。所以,减薪时期若只有数个月亦不应构成不去减薪的理据,因这样做不但不依机制办事,更会削弱现行机制的公信力。

  亦有议员质疑为何政府在考虑同样的六项因素后,对高层薪金级别和中低层薪金级别公务员薪酬的调整竟然会作出不同的决定,并指出这安排是有欠公平的。亦有部分议员表示当局今次的决定并非完全依照薪酬趋势净指标而行事,所以是有违既定的调整机制。我需要清楚说明,现行的每年度公务员薪酬调整机制并非要求必须机械化地依照相关的薪酬趋势净指标去调整公务员的薪酬,因为机制内还有其他各项相关的因素。而每项因素对於不同薪金级别公务员的影响程度亦不尽相同。而事实上,政府在某些年度,决定依照薪酬趋势净指标来调整公务员的薪酬,这决定不应被视为政府没有考虑其他五项因素;反之,如果政府在某些年度决定不依照相关的薪酬趋势净指标而调整公务员薪酬的话,亦不应被视为相关的薪酬趋势净指标未纳入被考虑之内。

  其实,政府在1998年度亦因为考虑到各项相关因素对於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以上公务员,是没有根据薪酬趋势净指标而调高他们的薪酬,在当年所有其他公务员薪金得以上调的情况下,该级别的公务员须冻薪。

  主席,我希望再次重申,政府按行之有效的机制决定在2009至2010年度,冻结低层及中层薪金级别的公务员薪酬,这决定是在考虑各相关因素,包括适用於他们分别为负0.96%及负1.98%的薪酬趋势净指标,温和的通胀以及有关公务员的承受能力而对员工士气的影响后而作出的。倘若硬要将同样的安排套用於高层薪金级别或以上的公务员,恐怕难於为公众所接受。我们理解,在全港200万个家庭中,家庭月入达$40,000以上的只占全港家庭约17%。

  政府重视整体公务员的士气,亦认同公务员同事在面对各项挑战时的努力。我们理解公务员与一般「打工仔」一样,对任何减薪的建议均会感到不高兴。这心情当局绝对是理解的。但是,我们认为同样重要的,是维护薪酬调整机制的恒常性,认受性及公信力。

  主席,今次的薪酬调整是政府经仔细考虑及平衡所有既定机制下的相关因素后所作的决定,决定亦得到社会的支持。在政府宣布薪酬调整决定后,即今年6月中,我留意到很多报章均认为公众对公务员调薪制度有清晰明确的期望,就是制度必须反映私人市场薪酬的起落,公仆薪酬必须可加可减,并且有制度可依。管方与员方也不能输打赢要。薪酬趋势调查结果显示高层公务员应减薪超过5%,这并非小数目,但若最终也只是冻薪,实在难以向公众交代,而且会令公务员薪酬制度变成了一个只能加,或只能冻而不能减,这等同於把几十年来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机制,因一时的政治方便就彻底破坏。主席,我希望议员能够支持恢复二读辩论本条例草案,稍后在全体委员阶段修正案时,我会提出政府的修订。我同时会提出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叶刘淑仪议员及何钟泰议员的修正案,并会提出反对他们修正案的理据。

  多谢主席。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