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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9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09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更新《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列出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标准。香港目前采用多重安全标准机制,规管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水平。我们现有的安全标准,一般是参照国际安全标准或主要经济体系采用的标准。玩具或指定的儿童产品必须符合其中任何一套适用的标准。此机制可以确保我们给予香港儿童的安全保障,等同先进经济体系的水平。除此,我们亦不用因须要自行制订另一套标准而负担额外的开支。这安排广为社会及业界所接受。
现时《条例》列出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标准未能反映国际最新生效的标准,《条例草案》建议更新法例列明的标准。
我现在介绍《条例草案》建议的主要修订:
(一) 就玩具而言,我们建议采用三套标准的最新生效版本。
(i)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订立的ISO 8124系列标准,辅以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所订立的电子玩具标准IEC 62115。这套标准将取代现时在法例列出,但已被有关标准制订机构撤销了的国际玩具自律安全标准IVTSS;
(ii)欧洲标准委员会所订立的欧洲标准EN 71;以及
(iii)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标准ASTM F963。
条例草案订明,本港制造或出售的玩具,只须符合上述三套标准其中的任何一套,但必须满足该套标准的所有规定。
(二) 此外,现时的三套玩具安全标准在主体法例之内列出;故此如果我们须要取代当中任何一套,调整它们的名字,我们均须要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以作相应修订。为了增强修订条例的效率,确保产品的安全标准能够与时并进,《条例草案》建议把所有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标准胪列於《条例》的附表。当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就玩具安全标准,作出修改或者改名或取代整套标准时,我们可以藉修改附表对有关玩具标准尽快作出相应的修订。
(三) 至於指定的儿童产品,《条例草案》建议采用现行最新生效的标准,并为某几类产品加入新的标准,同时删除少数已遭撤销的标准。我们建议从条例删除「婴儿睡袋」这类儿童产品,原因是英国标准协会早前已把适用於这类产品的唯一标准撤销。条例所指的「婴儿睡袋」,不是我们一般理解的小童常用睡袋,而是一种可以覆盖婴儿身体包括面部的篮状产品。这类为婴儿保暖的产品,主要在严寒地区使用。英国标准协会通知我们,这类产品在英国市面已几乎不再有售,因此相关标准已无实际作用而遭撤销。海关巡查香港市面,亦未发现有这类产品在香港出售。条例经修订后,所有婴儿睡袋将按《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内所订明的一般安全规定受到规管,使用者的安全将继续受到充分的保障。
主席,我们已就修订建议征询四十六个业界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意见。接获的意见书均支持修订建议。我们亦在十一月谘询本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支持我们提交本《条例草案》。我们已在《条例草案》刊宪前再次去信业界及相关的儿童福利机构,介绍《条例草案》的内容。条例的执法机关香港海关,会继续严格执法,特别在圣诞节临近的日子,海关同事已加强巡查,并提供了一些选购安全玩具的「贴士」,希望家长选购玩具时能选得安心,儿童玩得安全。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条例草案》,谢谢。
完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