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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一名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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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星有限公司及其一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二月十五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二万元。

  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该公司没有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的疏忽下犯下的。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董事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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