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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将於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实施动物售卖商牌照的附加条件,规定宠物店只可售卖从认可来源取得的狗只。
渔护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五日)表示,实施附加条件旨在加强控制供出售狗只的来源,以保障公众生及动物福利。
为了让宠物业界尽早熟悉新规定及作好适当准备,渔护署今日去信动物售卖商,向他们介绍附加条件的实施安排。
发言人说:「我们曾就附加条件广泛谘询相关持份者,包括动物售卖商、狗只繁殖者、动物福利组织、动物福利谘询小组及兽医,并全面考虑所收集的意见。此外,我们亦有举办简报会,向他们解释新规定。」
现时所有动物售卖商,必须领有由渔护署签发的动物售卖商牌照,并遵守发牌条件及营业守则,以保障公众生和动物福利。根据现行的牌照条件,宠物店内所有供售卖的狗只均须植有晶片,并领有狗只常见传染病的防疫注射证明书。此外,宠物店不得售卖未断奶或患病的狗只。
新引入的附加条件主要规定宠物店只可从下列途径取得供售卖的狗只:
* 合法输入本港;
* 持牌狗只繁殖者;
* 其他持牌宠物店;或
* 真正私人狗主。
如属进口狗只,宠物店须确保狗只领有由渔护署发出的有效入口许可证,以及由出口地方的兽医事务当局发出有效的健康证明书。
从其他持牌动物售卖商或狗只繁殖者取得的狗只须附有发票或销售单据等文件,详列出狗只的晶片编号、品种、数量、交易日期及来源。
宠物店如从私人狗主购入狗只,必须取得由狗主签署的声明书,说明提供狗只的人士是出售狗只的主人。另外,狗只也必须附有一份由注册兽医发出的证明书,列出狗只的晶片编号,并注明它是有关私人狗主所拥有并已领牌狗只的后代。如狗只超过五个月大,必须在出售后五日内将有效的狗只牌照转予有关的持牌宠物店店主。
发言人说:「所有宠物店均须备存所有详列狗只来源的文件,以供渔护署人员或获授权机构查阅。我们亦会加强与私人兽医沟通,协助他们了解新安排。」
渔护署会加强巡查持牌宠物店,以查核宠物店和宠物繁殖者遵守规定的情况。动物售卖商如被发现违反牌照条件,可被罚款或吊销牌照。
发言人说:「在接获有关怀疑非法售卖动物活动的举报,我们会作出调查,若有充分证据,便会采取检控行动。」
有关动物售卖商牌照附加条件的实施安排及常见问题已上载至渔护署网页http://www.afcd.gov.hk,市民亦可致电1823电话中心查询。
完
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