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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五区总辞 全民公决」议案辩论的回应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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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五区总辞 全民公决」议案辩论的回应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继在开始辩论时作出的论点,我现在再就几位议员的论述作进一步的回应。

  首先,陈淑庄议员表示,她认为行政长官没有按照他的竞选承诺办事,就此我有三点回应。第一,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明确可以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以及在二○二○年普选立法会,这确实是第三任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尽了努力而争取得到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和成果。这成果标志香港在未来十多年逐步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亦标志今届政府在推动民主方面取得的进度较一九九七年前后的任何一届政府为多和明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除了表述清楚普选时间表外,对於落实普选,特别是普选行政长官,是有一个轮廓的:成立了提名委员会,提出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可以由所有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亦即是名副其实的「一人一票」。

  就立法会的普选模式,在二○○七年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报告指出,如何落实普选立法会,当时在香港立法会内外众说纷纭。时至今天,这依然是我们面对的政治现实;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就此停留在这个阶段,什么都不做,不争取进度。

  因为有了普选时间表,有了二○二○年的最终目标,不论是政府或议会,都要为香港市民落实普选,所以我们在二○一二年、二○一六年、二○一七年和二○二○年都要争取民主有进度,不可以原地踏步,要达至双普选。

  余若薇议员特别再提出在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间,有关《基本法》的草拟。主席,我想透过你向余若薇议员说,她指出当年的「通过」,是通过了一个征求意见稿,而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在香港社会进行了再一轮的讨论。但香港的宪法安排是依据一九九○年四月四日人大通过的《基本法》来订定,是以已获通过的《基本法》为准。所以,现在我们再进一步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就要按照《基本法》的附件一、附件二以及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四月的《解释》来推动。这亦表示我们要有三方面的共识,刚才我已解释过:要在立法会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要行政长官同意,以及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我们达至立法会二○二○年普选的方案,亦要按照这「五部曲」来办事。

  吴霭仪议员提及普选立法会时表示,她认为特区政府犯了「欺骗」之嫌──这一点我不敢苟同。虽然目前我们未达至普选,但特区政府的立场是明确的,我们已经多次表示,现时组成立法会的功能界别选举并未达至普及和平等的原则。正因如此,我们要争取扩大二○一二年立法会的组成的民主成分,我们於是选择了在三十个功能界别议席中最具民主成分及选民基础的区议会功能界别,扩阔这界别在二○一二年立法会组成当中所占的比例,以致在二○一二年的立法议会可以有六成议席经由地区直选或间选产生。

  回应梁美芬议员再次提及若议员辞退五区议席,应否容许辞退的议员重新参选?我们已经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上讨论过这项议题。主席,我要重申的是,按照《基本法》及本地法例,如果议会出现空缺,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安排补选。按照立法会条例,选举管理委员会需要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并且进行补选。

  梁美芬议员亦曾经提到,如果有议员主动请辞,是否容许这些议员重新参与补选呢?当然大家可以表示意见。特区政府接收了意见后,会作充分的考虑,但有项根本的考虑是:《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订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如果我们贸然修订《立法会条例》,不许已请辞的人士重新参与补选,就可能受到法律的挑战。无论如何,按照现有法例,如果立法议会出现空缺,纵使要动用起码一亿五千万元公帑,我们也须依法办事。

  回应詹培忠议员,他特别提到香港需要有「天时、地利、人和」。我认为香港一向是一片福地,已经具备「天时、地利」的条件。至於「人和」方面,只要不同的党派、政府及立法议会合作,是可以达到的。

  刘慧卿议员非常强调香港的核心价值,是自由、人权和法治。特区政府完全认同。我们也认同达至普选、争取民主的理念。在已有的自由、人权和法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逐步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这是香港人所期待的。因此,最重要的是我们不要容许由於政党间的不同意见而导致香港民主裹足不前,我们要争取在二○一二年香港的两个选举办法向前迈进一步,为二○一六年、二○一七年、二○二○年进一步发展民主、达至普选打下广阔的基础,为达至普选铺路。主席,我呼吁各位议员反对原动议及修正案。我谨此陈词。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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