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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修订即将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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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航空运输(修订责任限额)(《蒙特利尔公约》)公告》将於星期五(十二月十一日) 在宪报刊登。该公告旨在公布《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指明的责任限额所作的修订,将由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据《航空运输条例》(第500章),自上述公告公布的生效日期起,有关条例附表1A及3所指明的责任限额,亦会作出相应修订,以配合《蒙特利尔公约》指明的修订限额。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九日)表示,当局已向经营往返香港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包括所有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和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汇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覆审责任限额一事和相关修订。

  发言人说:「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4条,国际民航组织需要定期每五年按照既定机制覆审《蒙特利尔公约》第21及22条订明对运载旅客、行李及货物的责任限额。根据该机制,为反映价格变动,如通货膨胀因素超越10%,便会修订责任限额,以便适时作出更新。」

  最近,国际民航组织表示已完成第一次覆审,所得结论是通货膨胀因素为13.1%,所以会由十二月三十日起修订责任限额。

  有关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 修订对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损失承担的第一重责任限额,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每名旅客会由100,000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00特别提款权(见《蒙特利尔公约》第21(1)及(2) 条);

(二) 修订对在人员运输中因延误造成损失承担的责任限额,由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权提高至4,694特别提款权(见《蒙特利尔公约》第22(1)条);

(三) 修订对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承担的责任限额,由每名旅客的1,000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特别提款权(见《蒙特利尔公约》第22(2)条);以及

(四) 修订对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承担的责任限额,由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提高至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见《蒙特利尔公约》第22(3)条)。

  香港藉有关条例实施《蒙特利尔公约》,并在有关条例附表1A列明该公约条文。《蒙特利尔公约》某些条文亦适用於往来香港的非国际运输,并在有关条例的附表3列明。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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