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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专利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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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定光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现时的专利注册分为标准专利及短期专利两类。标准专利的批予是以三个指定的境外专利局所批予的注册为基础的,而香港并没有独立的标准专利注册制度。此外,有申请专利的人士向本人反映,本港现时欠缺草拟在申请标准专利时必须提交的专利说明书的人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申请短期专利及标准专利的数目及发明品的种类,当中不获批予的数目及其原因为何;

(二)鉴於本港邻近地方如新加坡及澳门均已设立独立的标准专利注册制度,当局会否研究设立本港的独立标准专利注册制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培训本地草拟专利说明书的人才,并设立认可有关专业资格的制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专利条例》(第514章)订明了香港专利注册制度的有关规定。就批核专利的申请而言,香港专利注册处会核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以及所需资料是否齐备,以确定其符合注册规定,但不会就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即不审查申请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及能否作工业应用。

  香港标准专利的批予,是根据三个「指定专利局」所批予的专利作为基础。这三个采用「原授专利制度」的「指定专利局」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王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申请程序涉及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当「指定专利局」发表有关申请后,申请人在订明的时间内(注一)在香港提出「记录请求」。第二阶段是指「指定专利局」批出专利后,申请人在订明的时间内(注二)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香港专利注册处在接获「指定专利局」所批予的专利文件后,一般可在数月内批予专利申请。标准专利的有效期最长达二十年。

  至於短期专利,申请人可直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出申请,而无须到「指定专利局」另行办理手续。申请人须提交一份「指定专利局」或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国际查检主管当局所制备的查检报告,香港专利注册处在确定有关资料齐备后,便可批予短期专利,一般只需时数月。短期专利的有效期最长达八年。

  就问题的(一)至(三)项,现回覆如下:

(一)二○○六年一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间,有关申请标准专利及短期专利的数据、发明品种类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不获批予的数字列於附件。

  至於专利申请不获批予的原因,大部份个案是由於申请人未能在订明时间内提交申请或缴付指明费用,也有部分个案是申请人撤回申请。

(二)要设立「原授专利制度」,有关专利局必须拥有全面的技术资料库及大批具备合适资格的技术人员,以便审查与各个主要技术范畴的发明有关的申请,包括评核有关发明是否可享专利(即发明是否新颖、包含创造性及能否作工业应用),所需的资源庞大,加上源自本地的专利申请数量不多(约占在香港整体标准专利申请的百分之一),设立「原授专利制度」未必合乎成本效益,故当局现时无意在港设立「原授专利制度」。

  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显示,新加坡及澳门的专利注册制度并非「原授专利制度」。新加坡是把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外判予澳洲、奥地利、丹麦及匈牙利的专利局,而澳门专利局的专利申请则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获批予的专利,也只在申请当地有效。

  大部分在港申请专利的人士,均会同时在其他地区寻求专利保护(包括香港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洲或内地)。现时本港采用的注册制度,不但切合申请人的业务需要,而且程序简便,费用亦相对低廉(申请费用为港币八百九十六元),故当局现时未有计划改变标准专利的注册制度。

(三)草拟专利说明书是专利代理人的工作。现时,有关培训一般会由专利代理人机构(主要是律师行)提供。这些机构会因应市场需要培训有关人才。

  正如前述,香港现行的专利注册制度行之有效,大致切合申请人的业务需要,而且申请注册程序相对简便,在此制度下,我们认为并无需要规管专利代理人。

注一:申请人须在有关专利申请的发表日期后六个月内在香港提交申请。

注二:在指定专利局批予指定专利的日期或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两者以较后者为准)后,申请人须在六个月内在香港提交请求。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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