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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二读《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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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强制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订明本港建筑物的基本能源效益标准。

  建筑物耗电量占香港用电量的百分之八十九。提升建筑物能源效益有助改善本港空气质素,并纾缓气候变化的不良影响。机电工程署由一九九八年起实施自愿参与的香港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册计划,以鼓励遵守《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不过,私营机构参与注册计划的比率一直偏低。在过往十多年来,有超过1,000幢建筑物已经注册,但是其中百分之七十二属政府楼宇。

  鉴於单靠鼓励自愿遵守《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未能够取得政策应有的成果,在谘询业界和社会的意见后,我们认为需要强制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事实上,不少国家及地区,包括欧盟、中国内地、美国、澳洲及新加坡,已强制实施建筑物基本能源效益标准。因此,我们觉得应采取措施,透过为建筑物的屋宇装备装置订立基本能源效益标准,提升社会的整体能源效益。

  政府建议13类公私营界别的建筑物须遵守《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新法例生效后的建筑物,由於可以将法例的能源效益要求包括在设计之中,我们建议它们的主要屋宇装备装置须遵守指明的能源效益标准及规定。政府预计在新建建筑物实施建议,首十年可节省28亿度电,有助减少196 万公吨二氧化碳排放。

  至於其他现有建筑物,政府建议它们须在进行主要装修工程时,遵守能源效益标准及规定。

  政府亦建议商业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分的业主须每十年为该建筑物的公用地方进行能源审核,并在建筑物的主要入口的显眼位置展示审核结果。

  政府去年完成就强制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的三个月公众谘询后,继续透过业界工作小组和技术工作小组收集有关立法建议执行细节的意见。当局亦委托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立法建议对各行业的影响。建议获得环境谘询委员会及能源谘询委员会辖下的能源效益及节约小组委员会支持。政府亦就建议於今年七月谘询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对建议并无异议。

  主席,提升建筑物能源效益是香港应付气候变化的其中一项重要而且有效的措施。条例草案为本港建筑物订明基本能源效益标准,使我们的城市更具能源效益。我希望各位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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