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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监管财务公司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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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收到多宗投诉,指财务公司批出贷款时过於宽松,例如向没有收入或信贷记录的青少年批出大笔贷款,这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而其父母最终很有可能须代他们还款。此外,据报有外籍家庭佣工在向财务公司借贷后离港,财务公司在追讨欠款时经常对有关佣工的前雇主造成滋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放债人规例》及其他相关法例,

(i)财务公司是否可以向没有收入或信贷记录的人士放债;

(ii)财务公司须否按一套特定的准则或程序审批青少年及外籍家庭佣工的贷款申请;及

(iii)当财务公司向明显欠缺还款能力的人士放债而该等人士无法还款时,借贷双方的法定权益分别为何;

(二)政府未来在研究本港的金融改革框架时,会否考虑一并检讨及修订《放债人条例》,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市民的权益;及

(三)鉴於部分财务公司同时接受存款而有关存款全数受政府保障,政府有否评估由於无需担心该等财务公司的财政状况及稳定性,市民把大量款项存到这些公司以赚取高息,以致财务公司因资金充裕而大举放债的情况有否出现?

答覆:

主席:

  我的回覆如下:

(一)(i)及(ii)现时《放债人条例》并没有规管财务公司不得向某些人士放债。不过,条例有规定放债人须向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清楚列明有关贷款条件及还款的安排。另一方面,香港的持牌放债人公会已发出《放债营运守则》,要求放债人在批核贷款的过程中,必须对申请人进行信贷评估,并考虑其还款能力,才可批核贷款。

  此外,若放债人涉及不良放债行为,或违反其发牌条件,或其业务以违反公众利益的方式经营等,法庭可就有关情况作出命令,将放债人的牌照撤销或暂时吊销。

  至於问题内提及的滋扰行为,现时警方会根据多项其他法例条文处理收债公司以非法手法收取债务的问题。

(iii)若有关借贷协议符合法例的要求,放债人有权按协议向借款人追讨款项。但根据《放债人条例》第25条,若法庭信纳有关交易严重违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则,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例如借款人的年龄、经验、办事能力,以及在达成交易时借款人所受财务压力的程度及性质等),可作出适当的命令或指示,包括重新商议协议的条款或借贷双方的权利,使双方均获公平对待。

(二)我们暂时没有计划检讨《放债人条例》。不过,政府当局会密切留意有关法例执行的情况。

(三)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纪录,在《放债人条例》下注册的财务公司,没有任何一家为《银行业条例》下获认可的接受存款公司。

  在监管接受存款公司方面,金管局要求它们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从事放款业务,包括不应向没有收入或信贷记录的学生或年青人过度信贷。金管局会透过其日常审查工作,监察接受存款公司的放款手法是否符合审慎经营的原则。

  金管局在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推出百分百存款保障,并且加强监察认可机构的存款有否不寻常的快速增长。在二○○八年十月十四日至二○○九年十月底期间,银行业存款总额增加了11.6%,其中接受存款公司的存款额上升了12.2%,增幅与银行业整体数字相近。在此期间,银行业贷款总额下降了4.4%,而接受存款公司的贷款额则减少了14.0%。这些数据显示,整体而言,接受存款公司并没有因百分百存款保障推出而增大其贷款业务。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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