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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经营会社者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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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一女及两间公司今日(十二月八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条例),分别被判罚款3,000元、7,000元、7,500元及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在今年四月,巡查一间位於铜锣湾谢菲道的会社。调查人员乔装顾客惠顾饮品,其间职员并没有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此外,会所职员亦未能出示会员名册,违反了合格证明书两项持牌条件,经营该会社的女子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此外,在今年五月,牌照处人员巡查一间位於湾仔骆克道的会社。牌照处人员乔装成顾客惠顾食物,但职员没有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此外,会所职员未能提供会社之会员名册以供查阅,而会所内的设计亦与注册图则不符,违反了合格证明书三项持牌条件。经营该会社的男子及身为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21(1)(a)条及第21(2)条。

  在第三宗个案,牌照处人员今年五月巡查一间位於北角英皇道的会社,调查人员乔装成顾客惠顾食物,但职员没有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作为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表示,政府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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