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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3E(1)条,今日(十二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4,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阙启明,被控违反《条例》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7,000元。
另一名被告姚广林,被控违反《条例》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7,000元。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分别於二○○九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五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从没有在某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三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亦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37,000元。
高运科技企业有限公司(前称「佳日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冯咏霞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
高运科技企业有限公司(前称「佳日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六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2,000元。
邱以广经营柱记,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年十二月至二○○五年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0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7,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10,000元。
国民控股有限公司 ,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五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首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第二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第三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2,000元。
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廖明前经营新永丽发形中心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075.8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159元。
完
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