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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今日(十二月七日)为实施适用於金融机构有关客户查证和备存纪录要求,以及规管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详细立法建议,展开新一轮的谘询。为期两个月的谘询将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结束。
政府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完成「有关加强适用於金融业的打击清洗黑钱监管制度的拟议法例大纲」的谘询。在第一轮谘询期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举办多场谘询会,听取有关业界从业员的意见,并收到39份书面意见。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说:「大部分的回应者都认同香港遵行打击清洗黑钱国际标准的重要性,以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为加强金融机构打击清洗黑钱监管而引入新法例,以及为规管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而设立发牌制度的建议,都得到广泛支持。」
「回应者亦就建议法例各方面的详情,提供了不少宝贵意见。我们在考虑公众所提供的意见及谘询过有关当局后,拟订了一套详细的立法建议。」
发言人表示,建议旨在就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二零零八年对香港的评核中,所指出的主要不足之处,包括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并未纳入法规之中亦没有为此订出合适罚则,以及没有适用於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打击清洗黑钱监管制度等作出改善。建议的法例会把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措施有关的最新国际标准纳入法规之中。
谘询文件中胪列的详细立法建议包括:
- 须遵行建议法例的要求的金融机构(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以及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以及其个别的相关监管当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及香港海关),以监管金融机构的合规情况;
- 金融机构就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措施责任,包括需要进行客户查证措施的情况、按客户的风险状况而实施不同程度的客户查证措施、电汇安排和汇款交易的具体要求、持续客户查证的要求、如未能完成客户查证措施须要采取的行动,以及需要备存的纪录种类和期限;
- 在立法建议下,有关当局在监督金融机构遵行合规情况可行使的权力,包括进行例行审查、要求金融机构或有关人员提供资料、就怀疑违反规定展开调查、在出示手令时进入金融机构的处所、循简易程序提出起诉,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共用在其规管行动中获得的资料。立法建议会提供合适的制衡条件,以确保有关当局能够恰当地行使权力;
- 有关当局就金融机构或高级人员违反责任,可施加的监管罚则,以及适用在知情或有意图的情况下的违规情况的刑事罚则;
- 成立独立上诉审裁处,以覆检有关当局施加监管罚则,以及就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发牌事宜所作出的决定,作为监管制度的制衡;以及
- 有关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发牌制度的详情,包括香港海关作为发牌当局的职能和权力、发牌制度的涵盖范围、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持牌人的「适当人选」准则,以及适用於无牌经营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业务的刑事罚则。
发言人特别指出:「由於透过货币兑换交易清洗黑钱的风险较低,以及为了减低货币兑换商对拟议打击清洗黑钱制度的忧虑,我们建议把货币兑换交易的门槛由现时港币8,000元改为港币12万元。此外,在第一轮谘询中,有回应者对就刑事法律责任所涉及的犯罪思想门槛发表意见,我们建议订定一项高的门槛,只有明知而违反法定责任或意图诈骗而违反法定责任的人才属犯罪。因应客户查证措施是根据以风险为本的模式进行,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及清洗黑钱的风险较低时,可获准进行简化客户查证措施,以及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获业务介绍时依赖特定的专业界别进行客户查证。」
发言人说:「跟上一次的谘询安排一样,我们会向有关业界组织及专业团体、商会,以及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就详细的立法建议征求意见。在谘询期内,我们会联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为相关金融业界组织举办谘询会。」
「我们会考虑谘询期间所收到的意见,并拟备有关条例草案。我们计划在二零一零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期望公众,特别是有关的金融业界在谘询期间踊跃提供意见。」
公众可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页(http://www.fstb.gov.hk/fsb/aml/chi/consultation/consultation.htm)浏览谘询文件。欢迎任何人士就立法建议提交意见,意见书可在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或之前,以邮递(地址:香港夏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电邮(aml_consultation@fstb.gov.hk)或传真(号码: 2865 6736)方式送交。
完
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