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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与的士小巴团体合作提醒自雇人士参与强积金计划(只有中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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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与多个的士、小巴团体及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联手举办宣传活动,提醒自雇的职业司机登记成为强积金计划下的自雇人士,并呼吁他们要准时供款及多关心自己强积金帐户的情况。

  强积金谘询委员会主席李启明、积金局执行董事(行政)姚纪中及多个的士、小巴团体,包括港九新界公共专线小巴联合总商会、公共小型巴士商会及汉华公共小型巴士商会有限公司等,早前在湾仔、观塘及旺角等地区举行了连串宣传活动,向职业司机派发积金局最新制作的月历、纪念品及「自雇人士强积金权责指南」小册子。

  李启明表示:「除了雇员外,自雇人士同样需要为自己的退休作准备,参与强积金计划可令他们的退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在强积金制度下,任何年龄介乎18至65岁之间,并非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而是以非雇员身份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入息,不论是一位独资经营者,或是生意合伙人,均属强积金制度下的自雇人士。

  而自雇人士与一般雇员不同,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自雇人士可以选择以下申报有关入息的方式,包括以最近税单的应评税利润作为有关入息;以个人入息免税额作为有关入息;以书面声明向受托人申报有关入息;或以供款入息上限,即每年12,000港元或每月1,000港元作为供款。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未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未有准时支付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属於犯法,首次定罪,可被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六个月,而其后每次定罪则可被罚款100,000港元及监禁12个月。



2009年12月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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