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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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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四日)表示,《保护臭氧层(含受管制物质产品)(禁止进口)(修订)规例》(修订规例) 将於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该修订规例确使本港能符合《关於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议定书》)的新规定。

  根据《议定书》缔约方在二○○七年九月会议上的协议,缔约方须加速逐步淘汰氟氯烃(HCFCs),最迟於二○一○年或之前把氟氯烃的消耗量,由原来按基准量削减65%改为削减75%;而完全淘汰的时间会须由二○三○年推前至二○二○年。

  发言人说,进口的产品,包括含氯二氟甲烷(HCFC-22)的空调机,将於一月一日起分阶段禁止进口,以配合加速逐步淘汰氟氯烃的时间表;但使用目前已进口的产品,则不受影响。

  发言人说:「有关禁制会推动转用较为环保的空调机,例如以R-410A或R-134A等作为制冷剂的产品。市场现时已有供应这些产品。」

  修订规例同时扩充了禁止喷雾产品进口的范围,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条) 界定为含有药剂制品或药物的喷雾产品,例如含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都纳入禁止之列。另外,灭火器若含氟氯烃或溴氯甲烷等消耗臭氧层物质,亦会继含哈龙的灭火器之后,禁止进口。所有受规管的产品都已有不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物品。

  有关修订也把禁止受管制产品的进口来源地扩展至所有国家,以防止香港成为禁制产品的倾销地。

  政府曾就禁制建议谘询主要的业界组织、商会、专业团体,以及相关的持分者。他们并无困难符合修订规例。

  有关禁制有助我们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在尽快修复臭氧层工作上的共同努力。这方面的合作对保护地球生物免受有害紫外光幅射至为重要。

  修订规例於二○○九年十二月二日获立法会通过,并在今日刊登宪报。



2009年12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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