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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普选路线图」议案辩论的回应致辞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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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另一方面,今天亦有不少议员提到希望可以早日就普选的选举模式提出意见。虽然今次的谘询文件是集中为处理二○一二年两个选举产生办法提出方向作谘询,但我们亦在谘询文件中表明,如果大家希望就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二○二○年普选立法会的模式提交意见和方案,我们也是欢迎的。我们会把这些意见梳理和作总结,留待二○一二年第四届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可以考虑处理行政长官普选的模式;亦留待在二○一七年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特区政府可以考虑如何落实二○二○年普选立法会的意见。

  接我会就个别议员表达的意见作回应。梁家杰议员特别提出功能界别的议员只处理功能界别内的利益,我认为他这言论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环顾现在这议事堂内,由不同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员,当中有很多是有能力、有干劲、有承担的表表者。刘健仪议员已经当内务委员主席多年;李凤英议员出任专责小组主席,传媒、党派都认为她公正严明,是得到好评的。在过去多届立法机关选举,也有不少议员原本是在功能界别产生,接做直选议员的。近日再次在媒体有很多言论发表的司徒华议员,还有李柱铭议员都是,而黄国兴议员原本是工会代表,现在亦当了直选选员。所以我们不能够「一竹篙打一船人」,亦不可以一下子抹煞功能界别议员多年来对香港的贡献,及对议会工作的热诚。

  刘慧卿议员意的表达说民主政制不单只是选举,我完全赞同。除了选举,民主的体制还需要有法治、自由和人权的保障,特区政府要向市民、向立法会负责。这些元素其实已经完全根据《基本法》在香港落实,是有基有础的。就这方面我回应刘议员及其他议员,如果在二○一二年我们能够共同争取为香港的选举制度注入新的民主成分,将会把我们达至普选最终目标的距离拉近。

  汤家骅议员谈及几个有关法律的问题,但我必须指出他有些立论与事实不符。他说不知道行政长官在二○○七年的报告中到底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什么意见?这完全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事实就是,在二○○七年十二月行政长官把这份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这份报告是公开的文件,亦充分反映了市民希望能早日落实普选的诉求。

  汤议员亦质疑为什么会有「五部曲」的程序。其实《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已经表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於人大常委会;《国家宪法》第六十七条亦表明,人大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所以这「五部曲」确实是有宪制基础的。

  汤议员亦特别提到《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他特别提出香港永久性居民要有投票权和被选权;接他质疑为什么会有功能界别,以及功能界别的选举。答案很简单,《基本法》的附件二已表明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的立法会是有功能团体的选举。《基本法》附件二亦表明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由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所以看宪法和《基本法》是不可以单看一、两条而断章取义,要看整本的《基本法》来解读。

  李卓人议员是很「叻」的,永远都有一些把戏。他今天谈到「翻炒」,如果单是「翻炒」,为何我们在二○○七年十二月后会有普选时间表呢?为何会有二○一七年、二○二○年的普选时间表呢?李议员,无论你如何说,你也必须承认,这是新的元素、亦是重要的元素。

  李议员问:香港特区处理政改议题的权力到底在哪里?其实按照《基本法》,香港特区本身有部分的「话事权」,因此特区政府可以提案、立法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我们的建议方案,而最后在经过行政长官同意后,才会提交人大常委会批准及备案。所以,我们在香港之内要有共识,香港与北京之间亦要有共识。但由於香港不是主权的体制,因此重大的宪制改革是不会单由香港说了算,中央确实是有最终的决定权。

  谈到这儿便需要回应李永达议员,他问我们是否可以再次明确,纵使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没有进度,都不会影响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我可以这样明确,因为按照我们的理解,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是二○一七年可以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而二○一二年要有进度并非先设的条件。

  如果我们重看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在第一段已说明:「二○一七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这个普选时间表是十分明确的。

  接,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第二段中表示: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启动「五部曲」。第三段亦表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亦须启动「五部曲」。因此,二○○七年的《决定》中的这三段,是人大常委会严正的决定,是合宪、合法的决定,并不存在先决条件。

  今日我提出「似曾相识」的言论引发不少回应。但在过去的日子,我已多次表明,特区政府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立场。第一,普选立法会必须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第二,在二○二○年普选立法会时如何处理功能界别,目前未有定案。我相信这些辩论在未来的年月会继续,不过我认为泛民主派的议员需要面对的政治现实,就是如果你们表示今天要取消所有功能界别,现时就要作出决定,争取在议会内的同事──代表功能界别的议员,看看到底是否有整体三分之二的议员愿意今天就作出决定,取消功能界别。

  主席,我只是指出一个宪制的安排,以及一个政治的现实。不论哪个党派的议员提出他们的言论,都需要正视这些政治现实及宪制规定,希望大家不要继续扭曲特区政府的立场。

  主席,在作总结前,我希望向各位议员表达三方面的观点。

  首先,在处理香港的重大议题,特别是在推动民主进程方面,要达成共识的难度是高的;如果要求同存异,各方都要努力把立场拉近,而非越拉越远。

  我记得在二○○五年讨论二○○七/○八选举方案时,泛民主派的议员提出两方面的诉求:第一,要争取有普选时间表;第二,要剔除委任区议员的参与。

  我仍记得在二○○五年十一月九日的动议辩论中,何俊仁议员在立法会大会上表达了:「新加入的功能界别又有委任议员...容许行政长官种票。」

  在同一天,李柱铭议员亦表示:「政府最少也应向我提供一个较现实的时间表。如果政府认为二○一二年也不行,便尽管提出一个时间好了。」

  汤家骅议员亦在同一场辩论中提出:「民主派现时要求的,只是一个清晰的时间表。在这个问题上,各大党派的意见其实是一致的。」

  这些是立法会大会的逐字纪录。我重提这些纪录并不是要「翻旧帐」,只是希望表明特区政府在过去数年已尽了最大努力,争取到人大常委会二○○七年关於普选时间表的《决定》。我们现在亦提出了二○一二年的选举方向,建议剔除委任区议员的投票权和参与权,只由民选区议员参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

  吴霭仪议员特别提出在二○○五年曾印制小册子,这个我也记得。但我要说清楚,我并不是说你们当年没有提过普选路线图和模式,而是自从我在二○○二年出任这范畴的局长以来,民主派议员多年来所首要争取的是普选时间表。我很记得有一年,杨森议员对我说:如果现在谈不了普选时间表,就谈谈普选路线图吧;谈不了普选路线图,就谈谈普选的方案吧。

  主席,今天的局面是,我们已有了普选时间表。虽然现在仍未是时候就普选路线图和模式作决定,但我们仍很愿意接收大家的意见,留为后用。所以,我认为大家要共同努力拉近距离,而非越走越远,否则我们难以达成共识。

  第二方面,处理这些重大的政制议题的重点是,我们争取到多少空间,就要利用多少空间。我还记得二○○五年我们争取立法会支持二○○七/○八方案,如果当年方案获得通过,我们今年的起步点便会是七十个立法会议席,是在二○○八年九月已选出七十席。当年我向大家强调,大家希望争取普选时间表,这跟当年考虑通过二○○五年所提出的二○○七/○八方案,两者并无矛盾。今天我向大家说同一个道理:通过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这跟大家继续争取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模式,以及争取二○二○年普选立法会模式,亦是没有矛盾的。大家不需要捆绑,阻碍香港的民主进程。

  第三个想向大家提的论点是,政治不是「乌托邦」,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政治是可能的艺术。香港不是独立的主权个体,不会所有事情均由我们自己说了算。香港的政制发展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不是从一张白纸开始的。「一国两制」本身就是高度政治艺术的妥协,所以香港不是实行社会主义而是实行资本主义;所以香港不是实行内地的法律制度而是延续普通法;所以香港虽然不掌管自己的外交,但在对外事务上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加入世贸、APEC(亚太经贸组织);亦都所以今天我们争取到在二○一二年的政改有多少空间。纵使有某些党派认为这是妥协,我们依然应该努力充分利用这些空间。

  最后总结再提一提,就是张文光议员提到「香港的悲哀」。主席,我很明确地表示,若然我们今时今日看到香港在二○一二年可以有民主的进度,纵使有党派认为不完全理想,但就要把握这机遇为香港向前行一步,不要原地踏步,否则在二○一二年再次原地踏步,那就是「香港的悲哀」。

  主席,我谨此陈词,希望各位议员反对原动议,及反对修正案。



2009年12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0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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