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废除《2009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决议案的致辞(一)(只有中文)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废除《2009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决议案的致辞:

主席:

  立法会於二○○二年通过《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并其后於二○○四年七月通过《2004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经修订后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以下统称为《条例》),旨在 -

(一) 全面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有关反恐的决议;

(二) 实施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提出的特别建议中,针对恐怖主义融资的措施和规定;及

(三) 实施其他针对恐怖活动的国际公约。

  我必须强调,《条例》旨在履行香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特别建议和其他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公约下的国际义务,所涉及的范畴并非当局擅自加入。

  近日有报章报导,《条例》於二○○二年制定,至今七年仍未实施。我需要强调,经修订的《条例》的大部分条文,已於二○○二年及二○○四年相继生效。《条例》第5、6、8、12A至12J、13、14、15、17及18条,因条文涉及向法院提出相关的申请,故必须有待我们今天表决的法院规则通过后,才会予以全面实施。实际上,鉴於《2009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或简称《修订规则》)所牵涉的法院及其他法定程序,较为广泛及复杂,需要小心考虑并详细研究。制定《修订规则》的工作於二○○九年九月完成,而行政当局亦随即於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我在此重申,《修订规则》已由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完成制定。根据这套《修订规则》而实施的条文,主要涉及打击资助恐怖分子及恐怖主义行为,而须向法庭提出申请,以指明某人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或指明某财产为恐怖分子财产、充公某些恐怖分子财产、为调查与恐怖分子有关的罪行,从而向法庭要求作出命令或手令等。此外,《修订规则》条文亦确保受影响人士,可向法庭申请要求撤销或更改有关命令,甚至要求法庭作出赔偿命令。

  《修订规则》的目的,旨在为《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简称《主体规则》)加入新的第117A号命令,列明《条例》所指向原讼法庭提出的各种申请的程序。

  此外,《修订规则》亦修订《主体规则》第1号命令第2(3)条规则,以确保《主体规则》的其他条文(如适当的话),适用於根据《条例》提出的申请。《条例》第2条订明,就《条例》而言,拥有任何财产的「订明权益」的人,须当作为持有或曾持有该财产的人,或由或曾由他人为之或代表持有该财产的人,而法院规则可订明何谓「订明权益」。据此,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在新的第117A号命令的第1条规则订出「订明权益」的涵意。

  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在九月制定《修订规则》后,我们即於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立法会随后成立小组委员会详细审议有关的规则。有议员指政府没有给予小组委员会足够时间审议《修订规则》,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事实上,小组委员会是根据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理《修订规则》这附属法例,并於「28日+21日」经延期的审议期内先后召开七次会议,完成审议整项《修订规则》。我亦希望藉此机会,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在这个过程中所作出的努力和给我们的意见。在审议规则时,我们除出席会议,向委员详细解释各条规则的内容外,更在极短的时间内,按小组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共七份资料文件予小组委员会,确保每一条由委员提出的问题,均得到妥善的回应。

  我需要强调,《条例》的条文,是因应香港需符合的国际义务及国际标准,并参考一些主要普通法国家的反恐法例而订定的。《条例》亦经有关的法案委员会审议后由全体立法会通过。今天议员将议决的《修订规则》,则是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按《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并经过详细的研究后才制定的。

  议员在审议《修订规则》时,就部分规则的具体运作细节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我们已与律政司仔细研究议员的意见,并确认有关规则是有效及恰当的。事实上,《修订规则》已参考了现行的高等法院规则,亦采用了符合国际标准的定义。同时,有关规则亦配合《条例》所设立的整体立法框架,并能有效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文。

  尽管我们确认《修订规则》为有效及恰当,但在不影响《修订规则》的完整性下,我们愿意听取意见,采纳一些委员会委员所提出具建设性的建议,并会在《条例》的相关条文及《修订规则》开始实施时,透过加强行政措施,实施有关建议,包括:

(一) 向被检取财产的持有人送达拟向法庭提出继续扣留财产申请的通知;

(二) 於政府网页刊登关於拟向法庭提出指明为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财产的申请的通知;以及提出充公恐怖分子财产的申请的通知;及

(三) 透过政府网页等,刊登关於原讼法庭作出的撤销命令的公告。

  正如我在较早时提及,《条例》於二○○二年制订及二○○四年修订,但针对恐怖主义融资的多项主要条文,因尚未订定所需的法院规则而未能生效。主席,我们希望议员理解,香港必须尽快为《条例》订立法院规则,使仍未生效的有关条文得以尽早实施,以履行香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及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特别建议的国际义务。

  事实上,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二○○八年,完成对香港在遵行打击清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活动有关国际义务和标准方面的评核。在四个与反恐融资的主要或重点建议方面,香港只被评为「部分符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条例》的主要条文仍未生效。相比下,现时大部分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成员国家或地区,已在有关的建议方面获得「大部分符合」的评级。

  香港须於二○一○年四月,就评核所指出的不足之处所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向特别组织作出首次进度报告。故此,我们希望在议员的支持下,尽早通过《修订规则》,亦从而使《条例》中仍未生效的相关条文,尽早得以实施。

  假若今天吴议员的决议案获得通过,令《修订规则》被废除,香港将不能完全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并会遭到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以及国际社会的批评,影响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及国际社会一名负责任成员的声誉和地位。

  基於以上所述的原因,让《修订规则》早日通过和实施,实在刻不容缓。

  主席,吴霭仪议员提出废除《修订规则》的决议案,会直接阻碍我们全面落实《条例》,使香港不能全面履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特别建议的国际义务。我呼吁议员反对吴议员的决议案。

  多谢主席。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