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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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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二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港币3,000元。

  麦军经营天岚印务设计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6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中昊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0,940.88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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