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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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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按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计划),投资者若把不少於650万元的资金投资在房地产或金融资产,投资者及其受养人便可获准在港居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入境计划下的投资者将资金投放在房地产和金融资产对本港房地产的价格及贫富悬殊的情况有何影响,以及有关资金至今为本港创造了多少个职位;若有,会否公布评估的结果;若否,当局根据什么准则评估入境计划对香港的影响;

(二) 是否知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及新加坡的政府有否实施类似的入境计划;若有,该等计划与本港的入境计划在所需投资额及获许投资类别,以及其他附加条件上的分别为何;及

(三) 会否因应本港房地产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港进行有关投资的吸引力及通胀等因素,定期检讨入境计划的规定及效果(包括最低的投资额,以及申请不获批准的投资者是否仍会选择在港投资等);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自二○○三年十月起,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带来约366亿港元的投资,其中投资在房地产的占约104亿港元,对比房地产市场的交投量(约22 000亿港元〔注一〕),所占比重小於1%,故此对整体物业价格应没有明显影响。事实上,物业价格主要取决於供求情况、市场利率、投资环境等因素。

  截至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共有5 604名计划下的主申请人获正式批准来港。假设每名主申请人代表一个已来港的住户,这只占全港住户的0.2%,对本港贫富悬殊的影响有限。

  计划会直接或间接带动本地不同行业,特别是建筑和装修业、物业代理、金融及商业服务等的经济活动。同时,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本港居住,亦会增加本地消费及相关经济活动。我们相信这些经济活动会创造就业机会,但由於数据限制,政府未能就此作详细的量化分析。

(二) 英国、加拿大、澳洲及新加坡皆有实施类似的投资入境计划,即投资者只需作出投资而无需自行经营或参予业务便可申请入境该地;而美国则没有此类入境计划。政府在二○○三年制定计划时,已参考海外的同类计划。

  有关各地类似计划的一般规定,请参照附件。

(三) 政府会不时作出检讨,以期优化计划,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港。我们相信,香港对有意移民人士的吸引力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营商/就业机会、生活质素、本地消费水平、税务规定等。

  计划的申请人数由二○○四年的465人跃升至今年(截至十一月二十二日)的2,997人,显示计划对投资移民有相当吸引力。截至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共有53宗申请不获批准,主要原因是申请人未符合相关的资产规定,但我们没有关於这些申请人有否继续在港投资的资料。

(注一:二○○四年至二○○九年上半年,楼宇买卖合约价值的总和)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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