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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代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回覆:
问题:
领汇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领汇公司」)辖下部分停车场获地政总署豁免遵守有关的政府租契条件,可将部分月租泊车位租予非有关公共屋邨住户的人士(下称「非住户」)。较早前,该公司被揭发在有关豁免到期后没有申请续期,但仍把泊车位租予非住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于二○○五年年底上市时,哪些停车场有月租泊车位租予非住户,按停车场列出有关的泊车位数目,以及各项豁免的届满日期;领汇公司曾就哪些豁免期已届满的停车场申请续期,当中有哪些申请已获批准,每年须缴交多少豁免费;
(二)现时哪些停车场有月租泊车位租予非住户,并按停车场列出有关数目,以及领汇公司现时欠交多少豁免费;及
(三)鉴于有非住户指出,他们租用泊车位时,停车场管理公司的员工曾诱导他们填报为住户,而且没有要求他们递交证明文件,以图将责任转移给他们,当局有否了解这情况;有否评估非住户虚报为住户,以及涉嫌诱导该行为的管理公司和领汇公司有否犯法;当局有何监管及防止该等行为的措施?
答覆:
主席:
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下称「领汇」)于二○○五年十一月上市前,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有见于公共屋邨住户对属下部分停车场月租泊车位的需求偏低,为了善用泊车位,已按情况向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及地政总署申请豁免,以把部分泊车位出租予除地契所指的住户、占用人及其真正宾客或访客外的非合资格人士(以下统称为「非住户」)。在领汇上市后,领汇如有意在有关豁免失效后出租其所属的泊车位予非住户,需自行向地政总署申请短期豁免书。
我在综合地政总署提供的资料后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据领汇上市的《发售通函》,于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拟拆售的停车场设施的50,000多个月租用户中,大概百分之十,即约5,000个是非住户。在领汇上市后,随着经济环境的变迁,及领汇的商业考虑,刚才所讲二○○五年的数据可能已有所改变。
根据地政总署提供的资料,领汇于二○○五年年底上市前,地政总署就房委会的申请已发出111个短期豁免,让相关停车场内的车位可出租予非住户。现时,其中82个豁免经已失效,仍生效的豁免有29个。
领汇曾就24个停车场申请短期豁免,其后撤回了8个申请。在16个申请中,一个申请不获批准,而地政总署正处理其余15个申请。有关申请需时处理,包括要等待领汇取得规划许可、研究所提供的资料、制定豁免书的条款,和如获批,计算应缴的豁免费。
(二)地政总署自今年九月初起,便与领汇商讨出租泊车位予非住户的事宜,并重申若出现违反有关停车场用途限制的情况,政府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并会追收豁免费。
领汇其后于今年十月二十八日致函地政总署提出缴交约715万元,作为过去在未有有效豁免情况下出租泊车位予非住户的追溯豁免费。地政总署的估价师正研究细节,以决定领汇提出的追溯豁免费是否合理,在作出决定后,会通知领滙。
(三)地政总署将要求领汇,就刚才所提及的15个申请提供详细资料和支付出租予非住户期间的豁免费。领汇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正确,并须提交经执业会计师核证为正确的在出租期间的租金收入详情。而没有申请豁免书的停车场,领汇亦须确保符合租契的一切条件,包括只可出租停车位予合资格人士。
倘地政总署得知领汇提供的资料有失实,或发现有违反契约条款的情况,会征询法律意见,并采取适当跟进行动,如有需要,不排除采取法律行动。
完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