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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发展商销售楼宇时发放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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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慧攌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回覆:

问题:

  据报,本年十月,西半山住宅发展项目天汇的一个特色单位以每平方价格逾七万一千元破全球纪录的「天价」售出;然而有评论质疑,由於购入该单位的买家亦同时购入了四个低层单位,令人怀疑发展商有否把低层单位的楼价转移到特色单位,使该单位的价比普通单位高出很多,藉以误导准买家。关於规管销售楼宇的手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发展商在销售楼宇时发放误导性资料、作出失实陈述或进行欺诈,因而须负上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的个案共有多少宗,以及个案的详情为何;

(二) 对於发展商以误导手法销售楼宇的投诉,现时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处理,以及现时有何法例规管该等行为;当局会否调查上述交易是否涉及发放误导性资料;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设立类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机构,以调查及监管发展商销售楼宇的手法,以维持住宅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小投资者承受不必要的风险及损失;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维持私人住宅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致力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掌握准确及全面的物业资料,特别是未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业的资料。

  在加麹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价格资讯及成交资料的清晰度方面,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商会)的指引规定,发展商须在开售其住宅楼花项目前一天公布其首张价单,而该价单须包括最少20个单位或首批推售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较多者为准;另外,发展商须在加推其他单位前先公布有关加推单位的价单,以供准买家参考。

  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亦规定,在「同意方案」下获准以楼花形式发售的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发展商须在临时买卖合约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土地注册处提交已签署的买卖合约以作登记。公众人士可以查阅有关交易的资料,包括买卖合约的签署日期、买卖双方的名字、交易单位的资料,以及交易金额。

  有鉴於近日部份一手住宅楼花的销售手法以及市场上混乱的物业交易信息,运输及房屋局在上月二十日与商会达成共识,就「同意方案」下获准以楼花形式发售的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由本月一日起,发展商须在临时买卖合约签署后五个工作天内在发展商的网页以及售楼处公布相关买卖合约的交易资料,包括交易的单位、买卖合约签署日期及交易金额,令公众尽早获得确实的市场资讯。政府会密切监察新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我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警方有备存与物业交易有关的诈骗行为的整体检控以及被定罪个案的数字。不过,并没有就有关个案作分类。

  另外,在「同意方案」下获准以楼花形式发售的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的发展商须严格遵守「同意方案」下的所有规定。若地政总署发现任何违反「同意方案」下规定的情况,地政总署会按照个别个案的违规情况,要求发展商作出补救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发展商会就违规情况即时作出跟进。此外,地政总署就严重的违规情况会向有关发展商发出可能终止预售楼花同意的警告信。根据地政总署的纪录,在过去三年,在「同意方案」下共发出两封警告信,而有关发展商随后亦作出了补救措施。

(二)现时已有不同的法例针对一些误导市场的失实陈述及欺诈行为,有关法例亦适用於在物业交易过程中的失实陈述及欺诈行为。根据《盗窃罪条例》(第210章),任何人士如作出欺诈行为属刑事罪行,违法者可被检控。此外,按照普通法,如失实陈述构成诈骗,有关人士可能需要因欺诈而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另外,根据《失实陈述条例》(第284章),如任何人作出失实陈述诱使另一人订立合约,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作出赔偿。

  警方会就涉及欺诈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如有足够证据,警方会根据《盗窃罪条例》或其他法例的规定向有关人士作出检控。假如有关政府部门(例如运输及房屋局)或机构(例如地产代理监管局以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接获有关指控发展商作出欺诈行为的投诉,会把投诉转介警方跟进。

  至於失实陈述方面,如果消委会接获消费者有关的投诉,消委会会按投诉的具体情况,进行跟进,包括调解等。如个案具充分理据,并可能对消费者有深远影响,消委会会建议投诉人向「消费者诉讼基金」提出申请,以协助投诉人提出法律诉讼。

  就提问中所指出的该个位於西半山的住宅楼花项目,根据「同意方案」的规定,发展商须在临时买卖合约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向土地注册处提交已签署的住宅楼花买卖合约以作登记。土地注册处的资料显示,截至目前为止,该发展商已将二十五个已售出的单位的买卖合约交付土地注册处并完成注册。二十五个已售出单位的成交价,与该发展商早前公布的价单上显示有关单位的价格吻合。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现时并没有证据显示该发展商以误导手法销售楼宇。不过,我们会继续监察有关事态的发展。

(三)正如我刚才所讲,有关要求发展商须在临时买卖合约签署后五个工作天内在其网页及售楼处公布相关买卖合约的交易资料的新措施,让公众能尽早获得确实的市场资讯,将会大大提高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交易的透明度,以及减少市场上存有误导性资料的机会。

  我们现阶段并无计划进一步设立类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机构,以调查及监管发展商销售楼宇的手法。

  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措施的具体运作情况。在有需要时,我们会进一步优化该措施,灵活适时地回应市场及公众的需要。不过,如果现行措施以及安排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我们不排除采取其他更严厉的行政或立法措施处理有关问题。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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