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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在一份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十二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3,000元。
被告何树有及徐礼兴,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其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分别罚款港币7,000元及6,000元。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分别於二○○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从没有在某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此外,五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亦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13,000元。
南太警卫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0133722)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四月及二○○九年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8项控罪,裁判官基於被告以往曾犯同类罪行,故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7,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0元,合共罚款港币77,000元。
进业(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121113)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8,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4,000元。
美明惠楼宇服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7222388)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两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2项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6,000元及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9,000元。
香港东硕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723746)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并於较早前已补交有关供款,罚款港币1,000元。
阮文珠经营华源行(商业登记号码:30841139)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并於较早前已补交有关供款,罚款港币2,000元。
另外,今日积金局亦代3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2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7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包括余德明前经营金发茶餐厅及F.O.B. Instruments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36元及4,173.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90元及239元。
完
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5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