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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劳工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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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入境(修订)条例》於十一月十四日生效后,一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今日(十二月一日)被沙田裁判法院判以入狱十五个月。担保书持有人并不准许接受雇佣工作。

  在十一月十八日进行的反黑工行动中,该名二十八岁的南亚裔人士被发现於通菜街以铁枝及帆布架起小贩摊档。

  该名非法劳工於二○○七年由内地偷渡来港,并以日薪二百元受雇於上述摊档为散工。他承认一项在遣送离境令规限下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

  入境处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均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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