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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建造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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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建造业工作发生意外的风险,较其他行业为高。根据劳工及福利局提供的数字,二○○九年上半年建造业录得1,248宗工业意外,意外率(以每千名工人)为49.5,数字较去年同期分别下跌9.3%及10%。然而,本年九月十三日在环球贸易广场发生的夺命工业意外,令公众再次关注建造业的安全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5年,当局每年就建造业有关人士(包括雇主、承建商、次承建商及工人)违反建造业安全法例而发出警告和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当中该等人士被定罪的个案数目为何;涉及的最高、最低及平均的罚款及监禁年期为何;

(二) 会否考虑加重重复被定罪的建造业雇主、承建商及次承建商的判刑,以加强阻吓作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於有评论指出,除雇主有责任全面管理地盘内各项工程涉及的风险,并保障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外,个别工人亦应遵守建造业安全法例,不可为贪一时方便而妄顾自身及他人安全,政府会否加强对不遵守法例的工人的检控工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和提高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劳工处负责执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并透过立法和执法、教育和训练,以及宣传和推广三管齐下的策略,提升本港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

  要确保规管制度能有效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执法是重要一环。在巡查或调查期间,劳工处人员如发现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的情况,或工作环境有欠安全,便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向雇主或承建商发出警告、送达「敦促改善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以确保其迅速改善违规情况,或消除可引致死亡或严重伤害工人身体的即时危害,以及提出检控。至於有重覆违反职安健法例规定或不安全记录的工作地点,劳工处亦会加强执法行动,透过增加巡查的频率以确保法例获得遵从。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覆如下:

(a) 在二○○四至二○○八年间,劳工处向不遵守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的建造业有关人士(包括雇主、承建商、次承建商及工人)采取的执法行动详情如下: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    -----   -----    -----   -----
发出传票
后已审讯  
的个案总数 1,368   1,296  1,366   1,397  1,331

传票当事人
被定罪的
个案总数  1,118   1,003    1,085    1,147   1,085


平均罚
款额    $13,148   $9,873   $8,655  $10,120  $8,040

最高罚
款额   $100,000 $100,000 $100,000 $150,000 $65,000

最低罚
款额     $300     $1#   $500    $500    $450

监禁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 法庭裁定被告只是技术上触犯被控罪行,因此只处以象征式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通常会按罪行的严重程度判处相称的罚款。举例来说,在过去5年,没有采取足够步骤防止任何人从高度不少於2米之处堕下的罪行的平均罚款额为17,675元,而没有在吊船上展示最近期的测试及检验证明书的平均罚款额则仅为1,683元。

(b) 要全面提升职安健的水平,必须透过立法和执法、教育和训练,以及宣传和推广的全盘策略进行。现行职安健法例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及监禁12个月。劳工处并没有计划修订法例以加重对重覆违反法例的人士的刑罚,反而会继续严格执行职安健法例,及与主要持份者紧密合作,持续提升本港的职安健水平。劳工处一向均会在被告定罪后,向法院提供关於其过往的定罪记录、判刑资料,以及案件内可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程度的重要事实,协助法院量刑。

(c) 承建商及雇主应负起确保工人或雇员获得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的基本责任,就此,他们应竭力管理其工人或雇员的安全行为。在现行职安健法例下,工人或雇员亦有责任保障自己及工作地点内其他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如承建商及雇主已充分履行其法律责任,而其工人因为自己的故意行为或疏忽导致本身或其他人受到伤害,劳工处会对该等工人提出检控。

  在二○○四至二○○八年间,法院合共审理61宗由劳工处发出传票检控工人在建筑地盘内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定罪率为100%。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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