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人得悉,在香港房屋委员会分拆出售公共屋单位、零售及停车场设施后,曾有商业机构因希望於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屋
商场的外墙装置广告而向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征询意见,该法团才得知其对商场外墙有管辖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现存租置计划屋中,有哪些商场或停车场的外墙是由相关的法团管辖,该等商场及停车场的名称及其相关外墙的业权为何;
(二)法团对上述外墙有什么权利和责任,可否向於外墙装置广告的机构收取费用,以及须否负责维修保养和购买第三者保险;
(三)当局在出售公屋单位后,有否确保法团已为所有其管辖的范围购买保险及了解其权责;现时是否所有租置计划屋的法团已为所有其管辖的范围购买保险;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於政府网页上公布租置计划屋内公众地方的管辖权分布情况(包括哪些部分分别属房屋署、领汇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团管辖),以及相关的权责?
答覆:
主席:
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分拆出售的公共屋,即租者置其屋计划屋
(租置屋
)内的商业及停车场设施的外墙业权和管辖权的安排大致可归纳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适用於独立的商业及停车场大楼。这些大楼外墙的业权和管辖权属於商业及停车场设施的业主。
第二种形式适用於住宅楼宇和商业及停车场设施综合发展的建筑物。属商业及停车场设施部分的外墙,业权和管辖权归商业及停车场设施的业主。
第三种形式适用於位於住宅大厦低层的商铺。该等大厦的外墙是「公用地方」,业权及管辖权归租置屋内所有业主透过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共同拥有。
我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正如在上文所述,在现存租置屋中,只有第三种形式安排适用的商铺的相关外墙是由有关屋
的业主透过法团共同拥有业权和管辖权的。
(二)外墙上标志、招牌及其他装置所涉及的收益属於该外墙的业主拥有。因此,拥有上述第三种形式安排适用的大厦外墙的业权和管辖权的法团可就该等外墙上的标志、招牌及其他装置收取费用。根据公契,法团需保持这些外墙状况良好和承担管理和维修责任,并投购和维持适当保险,包括火险及第三者保险等。
(三)在出售租置屋后首两年,房委会担任了屋
公契经理人的角色,负责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执行屋
的管理工作,及按大厦公契的规定就屋
「公用地方」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当相关法团成立后,房委会会将屋
的管理权责移交法团,并由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按大厦公契的规定,继续执行屋
的管理工作,包括就屋
「公用地方」购买相关有效的保险。
自二○○八年完成移交最后一个租置屋的管理权予法团后,现在全数三十九个租置屋
均由所属的法团管理。由於在出售租置屋
后房委会仍然是屋
内其中一个业主,房委会有代表参与法团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会藉此不时提醒法团及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大厦公契执行屋
的管理工作。
(四)公契内有条款规定,公契的副本和中文译本及「公用地方」位置图的副本需备存於屋的管理处供有关的业主、租户及居民查阅。法团聘用的专业物业管理人员会协助业主、租户及居民理解法团的权责及「公用地方」的范围等与大厦管理有关的事宜。
为提高租置屋法团对维修保养和管理事务的认识,房委会在今年六月中成立了「租者置其屋计划谘询队」(谘询队)。谘询队会探访各租置屋
法团,解释与大厦管理有关的事宜,包括
内「公用地方」的范围以及相关的权责,让法团对这些工作更加熟悉。
完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