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下订立的费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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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保险证书的申请费用)规例》将於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刊登宪报。规例根据《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第33条,订明由海事处处长签发的保险证书的申请费用。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说:「於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的《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目的是在香港实施《二○○一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条例就非油船排放或逸漏燃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设立补偿制?,使香港与大部分海外司法管辖区看齐。」
他续说:「在这制度下,任何进出香港水域、总吨位在1,000以上的非油船的船东,必须购备指定的保险或得到其他财政担保,承保漏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有关船东并须持有保险证书,证明已遵从相关规定。」
「任何在香港注册的非油船,或其他并非在《燃油公约》缔约国注册的非油船的船东,均可向海事处处长或获授权人申请保险证书,证明已遵从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将向海事处处长申请保险证书的费用定为五百三十五元。」
将申请费定为五百三十五元,是按照政府一贯厘定收费的政策,即收费一般须订於足以收回提供相关服务全部成本的水平。
是项费用规例将於二○○九年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