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律政司司长在第六届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总检察长会议致辞全文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第六届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总检察长会议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主席先生、各位总检察长、总检察长Tran Quoc Vuong先生、曹检察长、各位嘉宾∶

  我很荣幸获邀随同中国代表团出席这个会议,并就「加强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合作以有效打击跨国罪行」的主题发言。

  首先,我要感谢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Tran Quoc Vuong先生。我们甫抵越,便得到你鼎力协助和盛情款待,我在此向你表示衷心的谢意。总检察长悉心安排一切,务求令这个重要的会议能如大家所愿般完满成功;我在此致以衷心祝贺。

  这次会议的主题适切而合时。跨国罪行对国际社会构成严重的威胁,在经济不景期间,检控人员更须保持专注和警觉,以应付所面对的情况。毕竟,当社会的注意力被其他事物占据时,正就是跨国罪行暗中肆虐为祸的高峰。这绝不是什么新的现象,而最令人担心的是,犯罪者已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大大扩阔跨国犯罪活动的范围,并使活动更趋多元化。犯罪集团的罪行是不受国界限制的,所以执法者必须灵活应变,对症下药。举例来说,既然罪犯会利用互联网来互相通讯、交换资料和进行交易,执法者就必须适当地提升本身的专业知识水平,以便击破罪犯的犯罪活动和把他们绳之于法。

  作为检控人员,对于加强各司法管辖区的协作方式,以联手打击形形色色的罪行,我们责无旁贷。这是我们的共同抱负,我们有责任采取实际措施,把愿望转化为现实。无可置疑,我们近年在这方面取得实质进展,而且订立了基准,但这是持续不断的工作,我们应不时检讨各项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面对全球化所带来的后果,检控人员必须提倡以实际的安排来处理这些问题。为此,检控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化的思维,并且采取创新的手法。我们应优先处理下列事宜:

  - 针对现时的情况,加强刑事司法体系对付有组织罪行的能力;
  - 采取措施,改变市民对罪行的传统态度,并推动市民参与防止罪行的工作;
  - 确保有效监控国际边境;
  - 成立专责队伍,以调查和检控最新的罪行模式;
  - 收紧那些未能全面处理有组织罪行及犯罪得益的立法安排;
  - 加强执法机关、非政府机构及工商团体之间的联系;
  - 优化国际合作的程序。

  若要使司法管辖区之间订立的司法互助协议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协议所涵盖的范围必须全面,并能反映出快捷办理协助请求的重要性。有关方面应该尽其所能,确保收集证据的方式,能够方便向请求方的司法管辖区提交。若要中断罪犯的资金来源,各司法管辖区必须就出示银行记录方面提供广泛的协助。尽管在改善司法互助安排方面已作出许多努力,但在提供协助方面有时仍觉缓慢和欠缺效率。事实上,假如有关协助的请求得不到回覆、或是在处理请求时遇到长时间的延误、或因当地的种种限制而不能提供证据,则不论我们的法律如何严谨,也难有什么成果。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合作以瓦解犯罪勾当,殊非易事,但我们必须坚守职责,不屈不挠。要取得进展,我们必须承认,犯罪集团可以动用的资源十分庞大。他们在全世界拥有强大的网络,能够迅速适应瞬息万变的环境。此外,他们不惜本钱贿赂当权者。只有明白到问题的严重程度,我们才有希望能够有效地处理问题。

  在进行特别调查期间,警方可能会察觉罪案涉及跨国性质,而有关情报必须及时处理。这要求其他地方的执法者必须获得通知,因为这样可确保打击有关罪行的措施能够在不同的地方同步进行。即使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没有向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要求提供相互法律协助的情况下,假如负责的机关可以共用相关的资讯,便可促进致力打击有组织罪案、诈骗、贪污以至恐怖主义方面的共同目标。司法互助协议一经订立,它们的效能便应受到监察。如果实际上它们在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我们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我们漠视全面加强各层面合作的重要性,我们便须承担后果。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适用于香港,这反映了香港对加强各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法律协助的承诺。公约载有实务指引,订明各国可以如何相互合作,并把证实有效的双边合作技术,提升至全球层面予以采用。《巴勒莫公约》订明各缔约国之间可透过电子传送方式传送请求,这项技术十分重要,因为在一些分秒必争的情况下,传统的法律协助模式很多时都未能应付所需。这种情况尤其在打击清洗黑钱行动中出现,在这些行动中,只要程序上稍有延误,便可能会令扣押资产的行动受挫。我们的安排能否发挥效能,取决于在等候提出正式请求前冻结款项所需的时间,又或就本地的案件而言,取得限制令的时间。

  《巴勒莫公约》把属于下列情况的罪行列为「跨国」罪行:

  (一)在一个以上国家干犯;

  (二)虽在一国干犯,但在另一国筹划、准备、指挥或控制;

  (三)虽在一国干犯,却涉及从事跨国界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

  (四)虽在一国干犯,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

  《巴勒莫公约》把「严重罪行」界定为可被判处最少四年监禁的行为,并称有组织犯罪集团为「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明显可见,许多常见的罪行由于性质严重、所影响的司法管辖区不只一个,并最少涉及几个为了金钱利益而一起行事的人,因此被列为严重及跨国犯罪。

  《巴勒莫公约》鼓励缔约国缔结适当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就合作使用「特殊侦查手段」(例如电子监视)订定条文。相互法律协助安排的效能,取决于各司法管辖区是否愿意接受相互承认外地法庭的裁决的概念。假如某司法管辖区发出的截取令获另一司法管辖区承认,并能在该司法管辖区执行,那么涉及截取通讯的协助请求便可迅速执行。由于披露罪行的电脑记录可被迅速消除,因此设立相互协助机制,方便司法管辖区之间及时就截取令提出获认许的请求,是十分重要的。负责监察互联网的机构,亦须同样互相提供协助。

  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正提供上述其中一类所需的合作。证监会运用其互联网监察计划──对网站、聊天室及留言板进行监察──以侦察针对香港和可能违反本地法律的活动。证监会是个监管机构,焦点放在以欺诈手段招揽投资者、操控市场、传阅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及内幕交易的活动上。但当证监会发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可疑网站,就会把有关资料转交当地的执法机构。在这方面的各项合作,均有助电脑网络空间的监察行动,我们必须予以支持。

  正如较早时所述,跨国罪行与贪污活动有关联。因此,如果可以制定有效的机制追讨非法取得的资产,这便可作为一种防止贪污的措施。毕竟,在一开始便防止贪污发生,总较事发后提出检控为好。就这点而言,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载有全面的追查和追讨非法资产的机制。如果这些机制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便可以纠正贪污的影响,而贪污的官员亦会意识到他们难逃法网。

  自香港于一九九七年回归中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致力对所有类别的罪行提出检控,并积极加强打击跨国罪行的能力。在推动整个亚太区,以至区外的各个执法机关和检控机关之间的有效合作,以及鼓励采用最佳的执法和检控方式的工作上,香港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香港负责维护法治的我们,定当致力达致国际社会在巴勒莫为国际执法和检控机关所订立的各项目标。最明显可见的例子,便是有关司法互助范畴的目标。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协助下,香港可与外地司法管辖区签订司法互助协议。因此,香港可为其他地区提供广泛的协助。举例来说,在另一个地方发生但仍在调查中的刑事案件,可以在香港录取证供。其他司法管辖区发出的没收令可以在香港执行。搜查令可以适用于香港,以搜集证据,然后在其他地方提交。希望受惠于这些安排的国家可与香港签订司法互助协议,或承诺按照对等原则,在类似的情况下为香港提供协助。截至二○○九年十月一日为止,香港已经与34个国家草签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协议,其中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协议有27份,其余协议的签订程序则仍在进行中。

  近期,香港在协调不同措施使跨境罪行无利可图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经验。身为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前任主席,以及亚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的创会成员,香港明白到只有断绝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才能有效地打击跨境罪行。这显然是执法方面的主要工作,而我们会竭尽所能,协助邻近地区国保持财务制度稳健。香港已准备就绪,乐意随时与其他地区分享经验。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是要在谋求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在实际层面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效地合作。

  多谢各位。



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4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