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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二读《200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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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二读《200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为加强打击海上走私活动,当局建议修订《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4条和第14A条。

修订《进出口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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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4条的规定,海关关长可以书面授权任何获保安局局长认可的人、任何公职人员及任何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以行使该条例所授予或委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权力,及执行该条例所授予或委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职责。现时所有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均属《进出口条例》第4条规定的授权人员,可执行《进出口条例》所订的相关执法职责,例如截停、登上和搜查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逮捕和扣留有关人员;检取物品、船只和车辆;以及要求有关人员出示和查验许可证、记录或文件等。

  为应付不断转变的走私模式,警方於二○○七年开始逐步推行「海上警视系统」,加强警方在香港水域的执法工作。在该计划下,水警会分阶段引入高科技的监察系统和高性能的小型船只。每艘小型船只会由一名警长或警员指挥。

  为配合「海上警视系统」的实施,当局建议修订《进出口条例》第4条,订明海关关长可授权不论任何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进出口条例》授予或委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权力,及执行该条例授予或委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职责。这将有助水警更灵活调配各级执法人员,打击海上走私活动,使警方打击走私的工作更具成效和效率。

修订《进出口条例》第14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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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进出口条例》第14A(6)条订明,如有关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船只曾被用作或拟被用作走私用途,而该船只有可安装超过两部舷外引擎的设施,且该等引擎的总功率可超过448千瓦特(即600匹马力),则可推定该船只是为走私用途而已在建造中或已建造或使用的船只。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字,大部分缉获的走私快艇配备一部或以上舷外引擎,其总功率大於225匹马力但小於600匹马力。现时,《进出口条例》第14A(6)(b)(iv)条并不涵盖这类快艇。因此,即使执法机构有理由怀疑这类船只曾被用作或拟被用作走私用途,也不能引用上述条文对该等船只采取执法行动。

  有见及此,当局建议修订《进出口条例》第14A(6)(b)(iv)条,把可推定是为走私用途而已在建造中或已建造或使用的250总吨以下船只(或建造中的船只)的引擎数目和总功率的引擎数目和总功率,减至「一部或以上引擎,且该(等)引擎的总功率可超过168千瓦特(即225匹马力)」,从而更有效针对为走私用途而建造或使用的常见快艇类别。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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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将有助执法机构更有效地打击海上走私活动。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200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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