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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工务工程合约的劳资关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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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市民投诉,指承建商须按政府规定就工务工程项目聘请驻地盘劳资关系主任,但有不少该等职位悬空多时及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本人曾于本年九月十八日与发展局的官员举行会议,但未能解决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发展局于本年十月十六日回覆本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时表示,就工务部门自行管理的工程合约而言,承建商在聘请及解雇劳资关系主任前,必须取得工务部门工程师/建筑师的批准,以确保劳资关系主任的工作不会受承建商影响,但本人知悉仍有承建商在未获工程师/建筑师同意下解雇劳资关系主任,过去五年,当局接获该类投诉的个案数目,以及现时有何规管行动或惩罚方法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鉴于发展局在本年十月八日给本会的回覆中表示,当时有十五个劳资关系主任的职位空缺,并表示拟强化措施,规定顾问公司/承建商必须于工程展开后的订明时间内提名合适的人选出任劳资关系主任,并由负责的工务部门审批,该订明时间为多久;政府将如何惩罚未能按规定作出聘请安排的顾问公司/承建商;及

(三)有否检控该等没有按政府订下的薪酬及福利规定聘请劳资关系主任,以致引起同工不同酬及未能保障劳工权益的情况的顾问公司/承建商;如果有,由二○○六年五月一日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共有多少宗检控个案;如果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

主席:

  为加强对建造业工人的工资保障,政府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逐步在工务工程合约内,加入一系列措施,包括聘用劳资关系主任协助驻地盘工程师/建筑师监察工人出勤与支薪记录,以防止工人被拖欠薪金。有关措施应能有效避免欠薪问题和预早察觉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

  就劳资关系主任的聘任安排,我们有明确的规定。如工务工程合约已交与外判工程顾问公司负责管理,顾问公司会在驻工地人员队伍内加入劳资关系主任。在这情况下聘用的劳资关系主任,会依照有关工程顾问聘用驻工地人员的安排,薪金幅度按年资及经验定于政府总薪级表第三点至第十五点。如工程合约由工务部门自行管理,劳资关系主任的聘任则透过工程合约上的规定交由承建商负责。在这情况下,劳资关系主任的薪酬是由承建商按人力市场情况来决定,而工务工程合约内并没有明文规定。现时,合共有二百一十八份工务工程合约采用防止欠薪措施,当中一百五十一份(约70%)为工程顾问公司负责管理,其余六十七份(约30%)由工务部门自行管理。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就承建商解雇劳资关系主任事宜,在过去五年,在六十多份由承建商聘请劳资关系主任的工务工程合约中,只有两宗涉及承建商未取得工程师/建筑师的批准便解雇劳资关系主任的个案。

  就该两宗个案而言,承建商在解雇劳资关系主任后,均随即向驻地盘工程师/建筑师呈交解雇原因,亦为工程师/建筑师所接纳。不过,由于承建商并未按合约规定,在解雇劳资关系主任前征求工程师/建筑师的同意,工程师/建筑师遂向承建商发出书面警告,表示对事件的关注,并要求承建商不应让类似事件重演。

  根据现行规定,如承建商未有在解雇劳资关系主任前征求驻地盘工程师/建筑师的批准,除了受到书面警告外,他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表现会在季度表现评核报告中反映,从而可能影响他们日后竞投政府工程合约的机会。

(二)工务部门一直以来都密切监察工程顾问公司及承建商聘任劳资关系主任的情况。当空缺出现时,有关部门会要求工程顾问公司及总承建商尽快招聘合适人选,填补空缺,并确保有合适的驻地盘监工人员暂代劳资关系主任一职,履行其职责。至于梁议员提及截至十月八日时的十五个空缺,其中十一个空缺已在过去一个月内聘得合适人选填补;而余下的四个空缺,其招聘工作仍在进行中。

  为了确保尽快聘任劳资关系主任,协助实施防止欠薪措施,本局拟于新推出的顾问合约/工务工程合约上,规定顾问公司/承建商必须于工程展开后十四天内提名合适人选,出任劳资关系主任一职,由负责工务部门审批。同时,工务部门亦会提醒顾问公司/承建商,必须依照上述时间规定安排聘任劳资关系主任。否则,他们的工作表现会反映在季度评核表现报告中,可能影响他们日后竞投政府工程合约的机会。

(三)就问题的第三部分,简单回应是没有作出检控,因为实际上聘用劳资关系主任不是法律的事情,是合约的安排。正如上文所述,在现行合约安排制度下,劳资关系主任的聘任及薪酬存在两种不同的安排,由顾问公司聘请的劳资关系主任,须依照指引,把其薪金幅度定于政府总薪级表第三点至第十五点,所以全部都是按规定指引进行,并无违规。透过承建商聘用的,则会按人力市场的情况来决定其薪酬,政府并无规定,所以亦不存在有违规的情况。不过,考虑到劳资关系主任在工程执行上的独特功能,我们打算在新合约上就劳资关系主任的聘用引入较一致的做法。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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