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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来自内地的跨境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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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余若薇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对越来越多境外车辆在本港行驶表示关注。他们不时发现有车主在该等车辆的挡风玻璃和窗门上张贴有色透光隔热膜,涉嫌违反汽车车窗及玻璃的透光率须达至百分之四十四的规定。他们又指出,提供跨境救护服务的内地车辆,外观上与本港的救护车相若,会容易令人混淆;此外,该等车辆装有及使用紧急响号和非作显示转向的警示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现时处理上述涉嫌违反本港道路交通规例的人士及车辆的机制为何,以及过去五年的检控数字;及

(二)针对提供跨境医疗转送服务的内地救护车日益倍增,当局会否加强规范及监察该等车辆在本港的行驶情况;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来往本港及内地的跨境车辆均受粤港政府的监管。这些车辆须受配额限制。透过这些配额来往两地的非营运车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已在本港登记及领牌的车辆,包括香港政府车辆及符合内地投资要求的香港私家车。另一类则是来自内地政府、直属部门或商业单位的车辆。这些车辆以国际通行许可证在本港行驶,因此无需在本港登记及领牌,即议员提问中所指的「境外车辆」。发放配额予这种车辆,是为了促进两地的公务及商务交流。

  根据两地政府协议,内地有关当局可向合资格的部门或单位发放有关配额,而获配额来港的内地车辆均不可以用作营运用途。这些车辆只可在本港作短暂停留,并须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申请国际通行许可证,以在本港行驶。

  就过境车辆的构造及规格而言,因为这些车辆只会作短暂停留,大部分欧美国家都以国际条约的要求为准,而不会要求这些车辆完全符合当地的车辆规格要求。香港的做法类同。具体来说,按《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3(a)条的规定,持国际通行许可证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就车辆构造方面的规定,包括不得於未获运输署署长许可下安装紧急响号及非用作显示转向用的闪灯,车辆前挡风玻璃必须为安全透明物料,及透过车辆前挡风玻璃所看到的物件不会变形等。现时对本港汽车车窗及玻璃透光率的规定并不适用於这些在本港短暂停留的汽车。

  我现就分项提问回覆如下:

(一)警方对所有在本港行驶的车辆及相关人士一直采取一致的执法行为,并会就任何违反本港道路交通条例的个案依法提出检控。若有持国际通行许可证入境的车辆被发现违反签发条件,运输署署长有权取消相关的国际通行许可证。

  由於现时对本港汽车车窗及玻璃透光率的规定并不适用於持国际通行许可证入境在本港短暂停留的汽车,所以我们并没有有关的检控数字。至於装有及使用紧急响号和非用作显示转向的闪灯的内地来港车辆,并不符合现行法例的要求。在过去五年我们并没有在这方面的检控纪录。

(二)我们留意到近日有报道,指有不符合本港法例要求的内地救护车来港。本港相关部门已密切留意有关情况,采取相应行动。

  运输署在审核国际通行许可证的申请时,会留意申请车辆的资料,包括所属单位、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以评估有关车辆会否违反签发国际通行许可证的条件。如有怀疑个案,运输署会要求内地当局及有关单位或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

  各相关部门亦会加强监察来港的内地车辆。如口岸执法部门发现有内地车辆装有紧急响号及非用作显示转向用的闪灯,便会通知警方和运输署,以作出适当跟进。此外,如警方在路上发现有内地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条例,包括车上有违规装置,亦会依法提出检控。如有证据证实有关车辆违反国际通行许可证的签发条件,运输署署长会取消相关的国际通行许可证。

  如运输署发现有内地车辆可能违反粤港两地发放有关配额的条件(例如从事载客取酬活动),除了根据香港所发出的国际通行许可证的签发条件作出跟进外,亦会将有关涉嫌违规事项通报有关内地当局,要求他们作出适当跟进,务求杜绝任何违规情况。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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