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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就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事务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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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的答覆:

问题:

  去年十月二十日,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发出盈利警告,表示公司因签订若干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而引致合共155亿770万港元的亏损,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於去年十月二十二日分别已确认正向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作出查询及展开调查,而有关的工作进行至今已达一年。此外,有报道指出,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於本年四月亦曾到该公司的总部进行搜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联交所、证监会及警方分别就上述事件进行的查询和调查工作的进度为何,有关的工作是否仍未完成;若仍未完成,该等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在调查期间遇到什么困难,以及预计仍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完成及公布结果;

(二) 鉴於有报道指出,上述公司的上任主席已於本年五月初出售其部分持有的公司股份套现,是否知悉证监会会否考虑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向法院申请作出命令,冻结其资产,以确保不会因他减持相关资产而影响蒙受损失的人士追讨赔偿;及

(三) 在确定涉及上述事件人士的责任后,是否知悉证监会会否考虑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向法院申请作出命令,取消他们担任该公司董事的资格,以及引用相关法例,向法院申请饬令他们向因其行为而蒙受损失的公司及小股东作出赔偿,以带出上市公司向股东及市场全面披露资料的重要性?

答覆:

主席:

  就何俊仁议员的提问,我们已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及香港警务处(警方)的意见,现回覆如下:

(一) 证监会在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对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事务展开正式调查。自此,联交所已暂停对该公司的调查。证监会已完成调查,而警方的调查仍在进行中。证监会表示,基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中的保密条文,该会不能就个别案件作出评论。同时,警方亦不会就调查进展作进一步评论。

(二)及(三)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当某人违反或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公司条例》中部分与招股章程及购买本身股份相关的条文时,证监会可以向法庭申请颁令冻结有关资产。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发现某公司在处理事务时涉及亏空、欺诈或其他失当行为,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证监会可以向法庭申请颁令,取消该人作为公司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在不超过十五年的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法庭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义,提起法律程序以针对命令指明的任何人,及可作出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证监会会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确保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公平和秩序。证监会在考虑个别案件的案情后,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采取适当行动。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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