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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王国兴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的答覆:
问题:
近期,本人接获大量投诉,有传销公司以不当手法招揽「会员」,以及诱骗他们参与层压式传销骗局。有些受害者怀疑被该公司以诱迫的手法误导,一次过向多间财务公司申请巨额借贷后,把全数贷款转交该公司负责人「托管」,以成为该公司「会员」销售网络商。该等投诉人指出,该传销公司的真正目的是诱使更多人加入成为其「会员」,上线「会员」可攫取下线「会员」投资的部分资金作为佣金,如此类推,层层向下剥削,形成诱骗和榨取金钱的层压式金字塔。许多执法人员向本人表示,现行法例有漏洞,故难以进行检控,该等传销公司因而可以持续及扩大。此外,有报道指出,由於澳门特区政府对该等诈骗活动采取强硬态度,在二○○八年修订《禁止层压式传销法例》,故能成功杜绝类似的传销诈骗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自二○○七年以来共收到多少宗该等投诉或举报;共涉及多少人和金额;当局如何处理该等个案;结果为何,以及为什么一些曾被投诉的公司仍能继续以上述手法在港经营;
(二) 是否知悉及有否研究澳门特区政府对上述《禁止层压式传销法例》作出的修订的内容,以及有什么修订内容可供本港借鉴;及
(三) 香港特区政府会否检讨或修订现行的相关法例;如果会,修订的时间表为何;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鼓励及支持自由开放贸易,并致力提供有利营商环境,前提是必须合法进行。层压式推销计划有别於一般营商模式,主要依靠招募付费参加者加入而图利,而非源自售卖货品或服务,经济效益极为有限。更由於单靠招募新会员最终会无以为继,而导致参加者蒙受金钱损失,所以要有相关法例监管。
根据《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第355章)(下称《条例》)第2条对层压式推销计划的定义,层压式推销计划的其中一项特质,是参与者在介绍另一名参与者加入该项计划收取的报酬,并非按其本人或该另一名参与者所实际销售的货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值而计算。按此《条例》,任何人明知而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三年。另外,以诈骗手段向放贷机构取得贷款或串谋欺诈,哄骗他人入会,亦属刑事罪行,警方可循相关的刑事条例跟进调查。
就王议员的三项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 警方自二○○七年至本年十一月期间,接获有关涉嫌层压式推销计划的投诉共有7宗。经调查后,就其中四宗个案(涉及157名事主,涉案金额约878万元),警方共拘捕21名人士。余下3宗无证据显示触犯法例,已终止调查。
另外,同一期间警方共接获148宗对传销公司或传销商的不良传销手法的投诉。经调查后,证实当中8宗牵涉不良传销手法或涉及具刑事成分的违法行为,例如克扣货物、提供或教唆他人使用虚假文件获取借贷。该8宗投诉共涉及14名事主,涉案金额约为228万港元。至今警方经已拘捕11名人士。其中1名被捕者已於今年十月六日被法庭裁定「使用虚假文书」罪成及判监禁4个月。余下140宗无证据显示触犯法例或因事主拒绝提供资料,已终止调查。警方会继续就收到的每宗投诉展开详细调查,除关注有否干犯《条例》外,亦会考虑有否触犯其他罪行。如有足够证据,警方会采取检控行动。
(二) 我们有留意及知悉澳门就层压式推销计划所作出的法例修订。按该法例,层压式传销是指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进行并涉及货品或服务的销售活动,而参加者能否取得利益,主要是取决於他们能否招揽新参加者。然而,我们注意到市面上不良的层压式推销的模式不断转变,有些甚至不涉及销售任何货品或服务。因此,我们亦有参考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处理方法和所采纳的法例模式,以澳洲为例,就扩大层压式推销计划的定义,令不涉及销售货品或服务的计划也涵盖在法例内。我们会继续仔细研究其他地区及国家值得借鉴的地方,以拟定出一套更切合香港的环境及需要的规管建议。
(三) 《条例》已实施多年,我们会因应层压式推销模式的转变和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研究现行《条例》是否有不足之处,例如涵盖范围、法律定义以及罚则等。若研究显示有必要修例,我们会将建议提交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谘询议员的意见。
完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8分



